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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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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安排

一、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

(一)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扶持粘土制品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墙材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产品发展方向,加快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

(二)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市区、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所有建设工程禁止设计使用粘土制品。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激励政策,推动农民自建住宅采用建筑节能技术,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淘汰实心粘土砖。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

(一)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对设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经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达到规范标准要求的建设工程,按规定返还墙改专项基金。

(二)对销售自产的生产原料中搀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特定建材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对销售自产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政策。

(三)鼓励设计、施工、生产、科研等单位,广泛开展粉煤灰综合利用、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技术的研发及应用,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贴。

三、强化监督管理,营造良好市场氛围

(一)建设单位要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拒绝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上明确标注新型墙体材料的名称和技术性能指标。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依据国家禁实和墙改政策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操作,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进行认真查验,杜绝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严禁以粘土制品替代新型墙体材料,不得使用未取得《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登记证书》产品。

(二)对未按规定设计和施工的建设工程,市墙改管理机构不予办理建筑节能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相关政策,严格审批用地取土,促使粘土制品产量逐年减少。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税收政策,足额征收粘土制品生产企业各项税金,严禁按简易办法征收。

四、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市政府成立粉煤灰综合利用、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建设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局、国税局等部门主管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建设局副局长担任。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相关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调度,确保工作能够得到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