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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和矿区要立即充实完善以主管副县长为组长的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专职治超联络员,将治超机构和联络员名单报市政府治超办。同时,要明确一名主管副县(市)长为治超工作第一责任人,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定治超计划和工作措施,协调解决治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治超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强化协调配合,落实治超措施
各县(市)和矿区要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细化工作责任,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治超工作格局。一是要加强源头管理,严禁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厂)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大对源头装载企业(厂矿)监管力度,强化货主和厂矿企业的责任,坚决杜绝车货总重55吨以上的车辆上路行驶,确保运输源头装载符合要求。对厂矿企业私自放行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要立即责令停业整顿,并将处理结果报市治超办备案。二是要保障治超执法环境,严厉打击各种抗法行为。各级公安部门要切实维护治超工作安全,严厉打击妨碍执行公务等非法行为。对治超检测站通报的带车闯关、故意停车拒检、上路停驶堵塞交通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要确保30分钟内赶赴现场进行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警。三是要加快站点建设,强化执法力度。各级交通路政部门要加快治超检测站点建设,增加检测设置,硬化卸载场地,改善站场环境。对省政府批准的固定治超检测站,要确保24小时上岗执勤,卸载场地要具备卸载设备,严格执行“卸载-罚款-放行”执法程序,确保查处及时,治理到位。各级纠风、财政、物价等部门要严格落实治超责任,共同做好治超工作。
三、强化路面执法,保障设施安全
(一)充分发挥现有治超检测站点作用,重点查处车货总重55吨以上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各县(市)和矿区要立即对辖区内大中型桥梁和使用年限较长的桥梁进行安全隐患排查,重新核定承载能力并增设桥梁限载标志,根据实际情况增设限高、限重设施。同时,要强化治超执法力量,严禁大型超限超载车辆过桥通行。
(二)全面开展流动治超。各县(市)和矿区要立即组织开展本辖区内超限超载车辆交通量、途经路段的调查摸底,视情增设流动治超检测点(运行前须经市治超办认定)重点把住市界、砂石料产地、原材料集散地、农村公路入口、重点桥梁等重要关口要道。对流动巡查路段不具备卸载场地和称重条件的要将疑似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引导至附近的治超检测站或具备承重设施的场地进行检测。
联合开展集中治超行动,严厉打击行驶国道307省道衡井公路拉运沙石料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对屡教不改的要按上限标准从严处罚。
(三)加大卸载力度,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二次上路行驶。各治超检测站要对查处的非法超限车辆进行货物卸载,严禁未经卸载罚款放行,坚决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二次上路行驶。市治超办要定期检查各治超点卸载情况,对未按期清运的卸载货物,要组织相关部门拍卖保存。对卸载场地未见卸载货物,或经调查核实存在虚假运走凭证的要立即停止该县(市)治超工作,并进行严肃整顿,整顿时间要不少于1个月。对治超不力或只罚不卸,导致沿线公路、桥梁破损的视情减免公路养护建设资金;对发生公路、桥梁严重破损和塌陷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四)设置限行设施,严防超限超载车辆驶入农村公路。各县(市)和矿区要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标准在农村公路入口处设置限高、限载警示标志和限行设施,严防超限超载车辆驶入农村公路。
四、建立完善倒查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县(市)和矿区一旦发现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要将车辆相关资料登记造册并通报治超相关部门。尤其是要对本辖区装载源头、驾驶员、车辆所属企业严格实施责任倒查,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监管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治超效果不明显的县(市)政府和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曝光。对货源、驾驶员和车辆所属企业不在本市的要及时协调其所在地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五、规范执法行为,严防公路“三乱”
各级交通部门要定期开展执法纪律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治超执法人员的综合执法水平,对未经岗前治超知识培训的不得从事治超执法工作。要积极探索纪检监察人员入驻治超检测站的工作模式,加大对执法人员的监管力度,尤其是要加强对临时治超检测站的执法监督。要对执法人员遵守治超“十条禁令”和“五不准”定期开展自查自纠,一旦查处治超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取费用私放超限超载车辆的对于临时聘用人员要立即解聘;对于正式执法人员要调离路政执法岗位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