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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
雷电是联合国“减灾十年委员会”公布的十大自然灾害之一。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雷击事件和雷电灾害损失呈逐年上升趋势,雷电灾害在县也频繁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威胁。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坚持把服务于国民经济建设、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以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加强领导,全力支持气象主管部门履行防雷管理职能,严格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制,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做好我县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二、明确职责,切实加强防雷减灾管理。
未经气象主管部门防雷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开工;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要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装置应当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未经气象主管部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审核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为此,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气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防雷减灾监管体系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合作”工作机制,认真落实防雷安全措施,切实加大防雷监管力度。气象部门要认真履行防雷减灾管理职责,切实负起责任;建设、安监、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从新、改、扩建工程的各个审批及检查环节上严格把关,将防雷减灾纳入审批、检查管理范畴。特别是建设、气象部门要密切沟通,协调配合,切实把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门要严格落实防雷减灾工作责任制,做到任务逐级分解,责任层层落实。要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因推诿扯皮、工作配合不力影响防雷减灾工作的要依纪严肃处理;因防护措施不到位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落实措施,确保防雷工作顺利开展。
各乡镇、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防雷减灾基础设施建设。高层建筑物及独立构筑物、供电系统和电子信息场所必须安装防雷设备,积极做好农村雷电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防雷设施建设,确保各项防雷安全措施真正落到实处。要主动接受气象主管部门依法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督管理,认真执行防雷设备设施定期检测制度,对产品质量不合格、安装不规范的要及时整改。气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防雷监管力度,对易燃易爆场所(加油站、液化气站、民爆库等)化工生产或储存场所、广播电视、邮电通信、电力、煤矿、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学校、医院、宾馆、商场等人口聚集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大型公共设施、民用建筑和其他易遭雷击的建筑物和设施必须按照相关专业防雷设计规范安装防雷装置。要加强责任追究,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拒绝防雷装置检测或者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气象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交付施工的防雷装置未经气象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