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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会计法》执法检查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市区年《会计法》执法检查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为区财政局检查领导小组。
二、《会计法》执法检查的重点和主要内容
年度《会计法》执法情况检查自查以合规性检查为主,主要对单位年会计工作进行检查,如检查需要可追溯到以前年度。由区财政局会计科负责实施,重点检查以农村财务服务中心为重点,检查要立足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的实际,就保障农村民主理财权利、村组资金安全、国家投入涉农资金安全、推进村务公开等方面开展检查工作。同时将检查和调研结合起来,通过实地检查,摸清农村财务服务中心运行状况以及会计核算、内部控制、会计主体权利保障、资产管理、财务公开与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把检查和总结经验、改进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座谈、走访等方式,征求村组民主理财组织成员、村民、村组干部的意见建议,研究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改进服务方式的途径和对策。具体检查内容包括:
1、收入方面
(1)村级收入是否均纳入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管理,是否存在账外设账和私设“小金库”行为。
(2)是否存在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或采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理方式约束村民、管理村务的行为。
(3)“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议事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的问题
2、支出方面
(1)是否存在将乡镇经费缺口转嫁村级组织、改变村级资金所有权、使用权的现象,以及挤占、挪用村级收入的情况。
(2)国家投入的涉农项目资金以及转移支付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凡需资金配套的项目配套资金是否到位。
(3)各项农民补贴资金是否足额兑付,是否存在挪用或虚报冒领、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问题。
3、程序方面
(1)是否有较为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办法和工作流程。
(2)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对代管的村级账务是否实行村务公开。
(3)村级支出是否落实村民主理财小组验票报账制度,是否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用途审批。
4、会计人员方面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
(3)单位是否依法支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5、其它方面
(1)是否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和内部控制制度。
(2)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是否相符,会计账簿之间对应的记录是否相符。
三、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内容及重点检查项目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检查被查单位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必要时可延伸到以前年度。重点检查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合法,信息披漏是否充分完整,是否存在会计造假行为等。必要时,可对被查单位的相关单位或下属单位进行延伸检查,以下项目为会计信息质量检点项目:
1、年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由区财政局国资科负责实施。
2、年非税收入专项检查,由区财政局收费管理处负责实施。
3、年免费公厕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由区财政局行财科负责实施。
4、区核算中心内部审核,由区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实施
5、我区拉动内需资金、“民生八大工程”资金,由财政局监督检查科负责实施。
四、检查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廉正建设,在检查中,要严格遵守廉正制度和工作纪律,树立会计监督队伍的良好形象。
2、检查中要密切关注被查单位执行国家重大财税改革的情况,要围绕财税改革和财政管理,结合检查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3、对于检查中问题严重,需要进行行政处理处罚的,由区财政局按《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规定程序下达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确保做到定性准确、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恰当。
五、检查时间安排及检查材料的上报
年《会计法》执法自查及重点检查自月初至月底结束,会计信息质量自查及重点检查自月初至月15日结束。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及负责实施重点检查的各检查组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督促、指导各单位对照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在自查结束后5日内报送区财政局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材料包括:
1、检查报告。
2、检查情况汇总表。
总结报告和附表,应附电子版。附表要按随文附发格式和项目填报,不得另立表格格式。会计管理部门和监督检查部门会同检查的,应按资料共享原则将有关信息调整为制式表格上报。各街办上报总结报告及附表的质量和时间,将作为本年会计管理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