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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制范围:东至涝河东堤坡脚线外50米,西至天桥乡西汉高速公路,南至环山旅游路,北至天桥乡政府北侧生产路。示范区控制面积4.5平方公里。
二、控制内容:实行严格的地表、地貌和村庄现状控制。在规划控制区域内,各村组和群众不得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不得新建公共基础设施,不得重新进行产业结构布局调整;各企业不得随意扩大生产经营区域;工商部门不再新批各类企业。
三、专项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在规划控制区域内挖沙采石及碎石加工的经营户,必须立即停止采挖沙石,停止破坏耕地及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自本通告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沙石加工设备,1个月内迁移所有堆料;对逾期未自行拆除加工设备、迁移堆料的,县政府将组织联合执法行动,依法予以强制取缔;对乱采乱挖、私自运输倒卖沙石混合料的,县国土、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四、控制主体:规划区域内土地现状控制工作由县水务局和天桥乡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国土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五、规划控制区内的村组和群众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自觉服从大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配合做好登记、赔付、拆迁等工作。
六、自本通告之日起,县国土局、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在规划控制区内停止办理土地、房屋及附属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相关手续;县农业局、水务局、新农办等相关部门停止执行对示范区内村庄的相关扶持政策。
七、对不听劝阻、私自抢栽强种和乱搭乱建的不法行为,由天桥乡和县水务、国土、建设等相关部门予以坚决制止,登记评估单位不予登记、评估和赔偿。对破坏土地现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