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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应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三、人防工程政策许可内容:工程防护类别,工程核、常抗力等级,人掩工程等级,工程防化等级,战时用途,应建人防面积,易地建设许可及应缴易地建设费用标准,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许可及应缴工程赔偿费用核准或拆除面积补建许可。
四、县城、各建制镇、草堂寺景区及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规划区内新建地面建筑超过1000平方米(以总报建面积或累计报建面积为准,不得以单体面积为准)的民用建筑必须在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人防工程许可手续。
总报建面积或累计报建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办理人防工程许可时,由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查同意,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予以办理。
五、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规划区内人防工程许可手续由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协调办公室办理,并在县人防办备案。
六、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批准,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部门不得发给其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七、人民防空办公室对报建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图公司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再由人民防空办公室对该建设项目进行人防工程许可。
八、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当由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县人防办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抗力等级、战时用途和防护设计审核,以及防空地下室的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和房产证。
九、应建人防面积按照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是指主体外墙体外侧投影及附属建筑投影之和)分为以下几类:
十层以上(含十层)民用建筑应按标准层的投影面积(满堂红)修建6级以上人防工程。
十层以下非住宅类民用建筑应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3%修建6级以上人防工程。
十层以下住宅类民用建筑可按楼房投影面积(满堂红)修建6B级人防工程。
当高层建筑附有群楼部分时,其应建人防面积应是高层应建与多层应建面积之和。
十、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确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办公室核实同意,并缴纳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组织易地建设。
十一、人防易地建设费收缴标准:按照《陕价费调发12号》文件执行。
十二、人防易地建设费减免规定:
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宅房,减半收取;
新建幼儿园、中小学教学用房、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它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临时民用建筑、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十三、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拆除报废由人民防空办公室许可。拆除的人防工事面积应按不低于原抗力等级标准进行足额补建;当不能补建时,应按以下标准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等级工程每平方米800元,非等级工程每平方米680元。报废项目不作补建和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许可。
十四、单位自有人防工程和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单位或个人,应到县人防办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变更使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