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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证是维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唯一法律凭证。我区目前仍延用一九八二年林权清查时核发的林权证,受当时技术条件限制,林权证仅有文字记载,没有林界图,林权档案不全,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林界纠纷时有发生,林权现状已远远不能满足林业发展的需要。这次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对于规范林权管理,维护林权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林地管理规范化,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这次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宣传动员,积极配合区林业局搞好全区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原则及范围
这次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全区已颁发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进行勘界确址、成图后,重新填写林权登记表,用旧证换新证,原来林权证所记载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变;对未完成确权发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进行初始登记,对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变化的森林、林木、林地进行变更登记,四荒地拍卖、基础建设征占用林地以及森林经营权发生转让的均应进行林权登记。全区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用地均属林权登记发证范围。划定给农户的自留山、承包管护山暂不纳入本次林权发证范围。
三、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法步骤
这次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从月20日至月30日,收集有关资料图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第二阶段,外业勘界登记阶段,时间从月31日至月31日,现地落实认界,调绘图纸,调处林界纠纷;第三阶段为内业登记发证阶段,时间从月1日至月15日,建立林权档案,核发新林权证,并总结上报有关材料;第四阶段建立林权证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时间从月16日至月30日。
四、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技术性强,且涉及面广,操作复杂,为了确保发证工作顺利进行,区政府成立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林业局局长任副组长,区财政局局长、国土资源局局长、民政局局长、农业局局长、林业局副局长等同志为成员,统一领导和协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林业局,兼任办公室主任,任副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合搞好此项工作。区林业局要严格把握有关政策,加强宣传动员,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确保全区林权发证工作按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