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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享受补贴的对象及条件
1、连续或累计任职时间超过10年(含10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正常离任的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
2、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关心党的事业,遵纪守法,力所能及配合、支持社区党组织工作,关心社区公益活动,对年轻一代起到教育、带动和号召作用。
3、任职年限以离任时所任职年份计算(不按月计算),年龄计算至当年的6月30日。当年去世的,下年不再享受生活补贴。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以每年1200元为基数,任职年限以10年为基数,每增加1年增加离任补贴40元。
三、审批程序
1、离任社区主要负责人个人提出书面申请,交所在社区“两委会”审查。
2、社区“两委会”对提出申请的离任社区主要负责人进行初步审查,将拟享受补贴的离任社区主要负责人名单,在社区及其居住地公示7天,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并于当年4月底前将名单及审批表上报街道党工委。
3、街道党工委通过调阅档案和个别谈话等方式对拟享受补贴对象的情况进行了解、审核,集体研究确定本辖区符合条件的离任社区主要负责人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于当年5月底前将名单及审批表报区委组织部和民政局。
4、区委组织部和区民政局对街道党工委上报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包括街道党工委报告、本人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审批表、任职文件或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批准。
四、组织实施要求
1、区财政局每年6月底前负责将资金划拨到街道财政所,由街道财政所划拨到离任社区主要负责人银行帐户。
2、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要接受上级党组织、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补贴、不及时核增核减享受补贴人数或无故滞留补贴资金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各街道党工委要加强对离任社区干部的条件审查,督促社区“两委会”严格工作程序,认真填写审批表,按时上报有关资料。
4、街道党工委要对享受补贴的对象进行跟踪考察,凡不配合社区党组织工作、不发挥积极作用,在年度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或不履行公民义务、居民反映较多、影响较大的,取消其当年补贴。违反国家法律的,给予停发补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