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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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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安排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总书记对军转安置工作的重要指示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军转工作为经济建设和军队建设服务的宗旨,切实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好、使用好,实现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发挥军队转业干部人才优势,为我市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二、安置政策

1、安置去向。

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按自然流向,由入伍地、原籍或配偶、子女、父母常住户口、工作单位、配偶随军前户口所属县(区)安置。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市属单位、驻宝部省属单位安置。

(1)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在市属、驻宝部省属单位(不含驻各县的市属、部省属单位,下同)工作的(含下岗、失业、内退、退休,不含各类形式的聘用人员,下同);

(2)未婚、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子女在市属、驻宝部省属单位工作的;

(3)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一方转业,一方部队驻地在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照顾安置到市属、驻宝部省属单位:

①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

②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

③因公致残的;

④获得硕士研究生(含)以上学历的。

2、党政机关要带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编制尚未满员或有增员计划和自然减员缺编的部门和单位,应首先从军队转业干部中补充。编制满员和超编的部门和单位,应先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再按实际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人数相应增加编制。政法和执法监管部门调整和充实人员,应优先从军队转业干部中选用。

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派、人民团体机关,下同)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增加的编制,不得挪作他用。

3、事业单位是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主渠道。

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有空缺编制的使用空缺编制;编制满员和超编的,按实际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人数相应增加编制。

各接收部门、单位应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在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对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的单位要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的意愿,与其签订中、长期聘用合同,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聘用合同期不包括适应期。

4、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

5、驻宝部省属单位应按中、省有关规定,全面完成我市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

6、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为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主要在事业单位安置;为企业职工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在企业安置,为其安排工作确有一定困难的,可根据随调配偶意愿,由安置地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建立养老、医疗保险,本人自谋职业。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照安置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标准计算缴纳,单位缴纳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负担,档案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管理。

7、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社会保障及日常管理等工作按照《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宝市军转联字1号)的规定执行。

三、安置办法

对我市接收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除继续实行功绩制分配、双向选择和政府包底分配的办法安置以外,从今年起,在全市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全市各级机关)实行考试考核的办法选用军队转业干部(考试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1、对团级(含非专业技术文职处级干部)职务(以下简称:团级)的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考核和功绩制分配的办法安置。

2、对营级(含非专业技术文职科级干部)及其以下职务(以下简称:营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凡符合全市各级机关选用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的,实行考试考核后双向选择的办法安置。考试考核取得进入全市各级机关资格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全市各级机关进行双向选择。不符合全市各级机关选用军队转业干部条件、考试考核未取得进入全市各级机关资格以及不要求进入全市各级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全市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驻宝部省属单位的双向选择。

对通过考试考核、双向选择安置后仍未落实安置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安置计划、军队转业干部德才表现、专业特长及本人志愿,实行政府包底分配。

四、安置计划

根据省上下达我市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党政机关按计划分配数的25%以及空缺的行政编制数下达,政法单位按实际接收数下达,事业单位按实际接收数的1∶1.5下达。市级党政机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团级由市委组织部按实际接收人数提出意见,经市委审定后下达;营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由市人事局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审定后下达。安置计划一经下达,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确保安置任务的圆满完成。

五、教育培训

1、适应性培训。对转业到我市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包括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都要进行适应性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党和国家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介绍市情,邀请部分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军队转业干部介绍经验和体会等。

2、公务员素质培训。按照省上的规定,从今年起,对进入各级公务员队伍的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市人事局对分配安置到市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纳入公务员培训规划,进行公务员素质培训。各县(区)也要对进入公务员队伍的军队转业干部进行上岗前培训。

六、切实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县(区)党委、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责任制,各级组织、编制、人事、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互相支持,把中央和省、市制定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都要服从大局,积极主动地做好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要严肃工作纪律,防止和纠正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以及在安置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报到通知,应于9月底以前发出,报到工作于10月底基本结束。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报到工作同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