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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继续为《市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救助办法》(宝政发〔〕6号)第二章第四条规定的范围。享受城乡低保政策的家庭必须是持有县区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低保证,且在年4—6月间连续领取低保补助金者。
凡在年月1日至年月31日期间,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贫困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救助:
1、因地震、洪水、火灾等原因造成家庭主要房屋倒塌或损毁,享受政府建房救助的(以县区民政部门核定的结果为准)。
2、家庭主要成员因病住院,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或城市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农村居民个人负担费用在1万元以上、城市居民个人负担在2万元以上的(由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二、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继续按每生一次性5000元的标准补助,其中市财政承担4000元,县级财政承担1000元。
三、救助程序和资金管理
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救助程序、资金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继续执行市政府宝政发〔〕6号《市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救助办法》规定。
四、几点要求
1、周密安排。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救助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时限要求紧,各县(区)务必高度重视,及时安排部署,落实责任,确保救助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
2、广泛宣传政策。各县区要采取多种有效的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救助政策,真正使这一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市、县(区)教育部门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印发宣传资料、走村进户、召开学校班会等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救助条件、标准、程序和时限要求,确保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学生得到救助。
3、严格工作程序。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救助工作规定的条件、程序、标准,把好资格审核关,对申请的学生逐人逐户进行调查核实,提高工作效率,使每位应受助的学生在开学报到前领到救助金。要严肃工作纪律,建立“谁调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设立公开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救助工作公正、公平、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