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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西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今年以来,我区南水北调、十白高速、东环路、三环工业园等重点项目移民安置房、危房改造、新建住房等约3000户个人建房均陆续开工,这些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赶工期、资质不全、工法落后、资金短缺、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经区政府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如何加强我区个人建房的安全监管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各级领导干部的社会责任和政治前途。重点项目个人建房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要坚决纠正重进度轻安全、讲客观列困难的错误倾向。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把安全生产放在心上抓在手上,克服畏难思想,以积极的态度做好此项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合作。
(一)对拆迁安置、移民安置工程安全生产监管。
1、项目主体即是安全责任主体。各乡镇街办(开发区)按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对各自区域内的拆迁和移民安置项目安全生产负日常检查和监管责任。
2、区住建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重点项目拆迁和移民安置安全生产工作加强行业指导,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3、各施工单位依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负安全生产的企业主体责任。
4、各监理公司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5、各项目指挥部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区委、区政府明确的职责对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负协调责任。
(二)对施工企业有资质、具备合法报建手续的个人建房安全生产监管。
1、各乡镇街办(开发区)按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对所辖区的安全生产负监管责任。
2、区住建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负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日常检查。
3、各施工单位依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负安全生产的企业主体责任。
(三)对施工企业无资质、不具备合法报建手续的个人建房安全生产监管。
1、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区住建局应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日常检查。
2、无施工资质施工企业(小包工头)不得承接建设工程、无法定建设手续的个人建房不得开工建设。各乡镇街办、村(居)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个人建房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并负责安全生产检查和督办。严格禁止无规划、无报建、无施工资质擅自开工建房。各街办、村、社区要切实负起监督责任,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由乡镇街办负责。
3、建筑施工企业从事违章建设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建房从事施工活动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暂扣或吊销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协助乡镇街办、开发区对违法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
4、各项目建设指挥部应完善安置建设相关手续,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
三、强化管理,部门联动。
建设行业各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个人建房管理工作,将违章建设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区国土分局要加强个人建房用地的审批服务和管理;区规划分局应加强城市规划中个人建房的“一书两证”审批管理;区住建局应加强个人建房的建筑工程开工审批、施工安全监督、材料使用、工程验收等管理工作;区城建监察支队要加强个人建房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