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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经研究决定,对我区乡镇(街办)及区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范围予以进一步明确,现通知如下:
一、区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范围
1、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及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实行监督管理。同时协助各部门抓好全区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
2、区旅游局负责对全区旅游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管理。
3、区交通局负责对全区水上交通安全、乡村道路安全、农用车使用的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管理。
4、区经济局负责对党组织关系隶属该局的工业企业生产安全实施管理,对辖区其他工业企业生产安全进行协管。
5、区商务局负责对全区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导,并对全区年营业收入亿元以上的(含亿元)商贸企业,年营业收入亿元以上(含亿元)的市场及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酒店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管理。
6、区建设局负责对区管建设项目、农村建设项目、农民个人建房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7、区教育局负责对张湾区辖区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8、市国土资源局张湾分局负责张湾辖区办理采矿许可证前的矿点安全生产工作及山体滑坡,自然灾害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乡镇、街办、西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范围
1、负责对辖区内的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实施综合监管;负责对水上交通、港口、码头安全、乡村道路、农用车使用、农民自建房、旅游等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负责对辖区除上级部门管理以外的企业的生产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3、受有关部门委托,可进入驻区内中央、省、市属企业、区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督导隐患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