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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县保障性住房和农民集聚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安全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县保障性住房和农民集聚区工程建设集中推进的时期,建设任务重、规模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事关城乡统筹发展,事关民生改善,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措施,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规范操作,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
保障性住房、农民集聚区工程建设要按照上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1.严格建设程序。保障性住房、农民集聚区工程均纳入工程质量安全重点监督管理范围,必须严格执行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等程序。对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单位,县城建城管局要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严格建设标准。保障性住房和农民集聚区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宅工程建设标准及相关强制性标准,在确保房屋结构安全的基础上,满足日照、采光、隔声、节能、抗震、自然通风等要求,并按规定统一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图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或甩项,如确需变更的应严格执行《淳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淳政办发[2008]104号)规定,并应征得发改、财政和审计等单位同意,重要设计变更必须送原图审机构复核通过。所有保障性和农民集聚区住房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创建县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三、明确职责,落实各方质量安全责任
县城建城管局及质量安全监督站是全县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定监督单位,承担着保障性住房和农民集聚区住房工程牵头监督管理职能,要加强重点监控,强化监督检测,加大巡查力度,督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保障性住房和农民转移集聚区建设的质量安全。要强化住房建设工程的质量通病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重点防治影响使用功能的空、渗、漏、裂等质量通病;要严格落实分户检验制度,对保障性住房和农民集聚区住房工程的分户检验核查应增加随机抽检率,对分户检验核查不合格工程的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加大处罚力度;要严格落实竣工验收制度,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验评结果及竣工资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及时按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1.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要严格落实招投标制度,规范建设招投标行为,严禁签订“阴阳合同”,不得肢解发包,不得指定项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名义转包工程,严格监督合同履行到位,保证工程合理造价和合理工期,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对预算价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保障性住房和农民集聚区住房工程,建设单位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投标项目经理参加开标会议,对法人或项目经理未出席开标会议以及未出示相关证件原件的,该企业投标书无效,并对中标单位的该项目部全部管理人员资格证件配合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押证管理。建设单位在签订代建、施工、监理合同时,必须明确各管理岗位具体人员及在岗天数要求,并在建设过程中加强考勤管理;切实加强对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转包分包、人员到岗到位、工程进度、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及隐患整改等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定期对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对在巡查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并按月将监督检查情况及相应信息报城建城管局。由于建设单位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影响较大的质量安全事故,要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淳安县党员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2.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要认真履行施工合同,严禁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消除质量通病的技术措施,严把材料进场检验关,不得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施工单位必须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带班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的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质量安全情况,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报告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施工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落实岗前培训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同时要加大安全生产检查,重点针对坍塌、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及提升起重设备等事项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工程需要配备足额的监理人员,通过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切实强化现场监理,在工程的重要部位、隐蔽工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全程旁站监理,确保监理工作满足现场监管需要。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转分包行为、人员到岗情况等进行检查;监理人员应每日对质量安全工作进行巡查,每周组织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质量安全隐患,应当采取有力措施责令改正,制止无效时,应当及时报告县质量安全监督站及城建城管局。
4.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确保房屋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满足采光、隔声、通风和公共卫生等要求,强化建筑节能设计,按规定统一设计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5.工程检测单位。工程质量检测事项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并签订委托检测合同。检测机构要确保各项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检测机构应当将发现的异常检测数据及时上报委托方和委托地建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6.建材质量监管单位。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工信局等部门要加强墙体材料的产品质量监督,要严格落实混凝土多孔砖等墙体材料的养护时间要求,杜绝未到保养期的产品出厂,产品的强度及壁厚等技术指标必须满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工程施工中必须使用合格钢筋,严禁使用瘦身钢筋;除交通条件不允许情况外,对政府部门为主体建设的保障性和农民集聚区住房项目一律使用商品混凝土,并应按规定留置试块,规范养护、监测,确保强度达到设计标准。
7.农民自建住宅主体单位。对农民集聚区内统一规划、分户实施的住宅工程,各乡镇要加强质量安全巡查,规范施工行为,在开挖地基、砌筑墙体、安装预制楼板、拌制混凝土、防水层施工、安装拆卸模板、搭拆脚手架等重要工序上进行必要的监管;同时要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建房科普知识教育和普法活动,改变多年来亲帮亲、邻帮邻的建房方式,逐步引导农户聘请有资质的单位或专业人员进行施工和管理。县城建城管局要强化农民自建住宅质量安全技术指导,积极开展村镇建筑工匠培训,培育一批掌握一定技能的村镇建筑工匠,提高农民自建住宅工程建设整体质量安全水平。
四、加强监管,切实保障住房工程质量安全
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和农民集聚区工程建设管理的领导,成立相应的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调整充实工程管理人员力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保障性住房和农民集聚区工程质量安全。
1.认真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制度。建设单位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对在建工程的全面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质量安全问题。县城建城管局应按相关文件规定每月对各建设单位标后监管、合同履约检查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按规定开展工作或不上报检查情况的予以通报。
2.严格落实数字化管理措施。保障性住房和农民集聚区工程要严格按照《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通知》(淳建设发[2011]124号)要求实行在线监控和人脸识别系统考勤。在线监控系统由县财政统一出资安装,人脸识别考勤系统由相关施工企业购买安装。建设单位应利用人脸识别考勤系统对代建、监理、施工单位全部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考勤,考勤的电子数据每月连同合同履约监管情况一并报送给县城建城管局。
3.加大现场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县建设主管部门要调整充实加强保障性住房和农民集聚区建筑市场行为监管,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整顿和规范,加大建筑市场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奖优罚劣,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筑工程现场监管行政执法力度,建立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季度通报制度.对于质量管理薄弱、施工现场实体质量安全存在严重问题的,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处罚一起,通报一起,在依法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同时,情节严重的,将采取限期停止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投标资格等行政管理措施;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