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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运输监管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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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运输监管工作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强化工程运输管理,认真落实县政府《关于“国卫”复评和城市管理的专题会议纪要》精神,根据《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关于加强我市工程运输企业和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县政府《关于加强千岛湖镇城区扬尘控制的实施意见》等要求,现就进一步强化我县工程运输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程运输各方主体职责

各工程建设相关的建设、施工、运输单位是工程运输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应当将建设工程运输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证照齐全的运输单位,并签订运输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各运输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开展运输经营活动。

县建设、交通、安监、公安交警等部门是工程运输管理工作的监管主体单位。县建设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认真落实工程运输管理责任,将运输情况纳入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的相关考核内容;县交通部门进一步完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审批,积极扶持培育相应数量的道路运输企业,充分满足我县工程运输需要。同时应强化运输行业管理,对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扬尘控制等内容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县安监部门对工程运输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公安交警部门强化工程运输车辆和驾驶人的备案登记,逐步建立工程运输车辆和驾驶人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严格工程运输许可管理

县建设部门在办理工程渣土准运证时严格执行《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不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或未签定运输安全责任书、不明确安全管理责任的申请单位不得发放渣土准运证。

公安交警部门在发放车辆通行证时应严格查验工程渣土准运证,承担渣土运输任务的车辆行使证上的车辆所有人应与运输合同载明的运输单位相一致。在月底前,允许对运输企业租用承担渣土运输的社会车辆(需在公安交警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发放通行证,但租用双方必须签订管理责任书,并明确由租用的运输企业承担全部管理责任。

县交通部门在审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时应严格查验车辆及驾驶人条件,运输企业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县建设局会同交通部门积极引导组建运输公司,在月底前完成组建运输企业1家以上。县招投标主管部门在监督招标时应强化工程渣土运输发包管理。从日起,建设工程在招投标提交招标文件时必须增设工程运输安全管理承诺条件。其承诺条件是:“投标企业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承诺保证将工程运输业务分包给本县有资质和证照齐全的专业运输单位,其中在运输工程渣土时保证办理工程渣土准运证,并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的全过程监督。”投标文件中没有承诺的投标企业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中标通知书备案审核时要求中标单位提供与运输企业签订的运输合同,未签订运输合同或运输单位不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中标通知书不予备案。

各建设、施工单位应告知材料供应商选用资质齐全的运输企业承担材料运输任务,在签订建筑材料采购合同时应与对方明确运输责任。

三、强化现场条件审核

县建设部门在办理工程渣土准运证、施工许可证时应强化工地现场条件审核。建筑工地四周须设置不低于2.5米的遮挡围墙、进出口及施工场地道路须硬化、出口处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配备冲洗人员,并在工地周围醒目位置公布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筑工地须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其中工地出入口的监控系统须在办理渣土准运证前安装到位。

县建设部门会同县公安交警部门进行现场条件审核,对进出口设置不合理、未设置警示、减速标志或存在其他交通安全隐患的,县建设部门不得发放工程渣土准运证。

在运输期间,上述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要求时,县建设、公安交警部门应立即责令整改,对未整改的应收回工程渣土准运证、施工许可证、车辆通行证。

四、强化工程运输执法监管

县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工程运输过程中抛洒、滴、漏行为的查处;对无准运证和不按指定线路运输渣土行为以及未按规范要求覆盖的运输车辆的查处。

县公安交警部门要强化超载行为的查处;强化对无牌无证的工程运输车辆的查处。加强对外籍车辆和外籍驾驶人员备案管理,强化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积极配合县建设主管部门对不服从管理的工程运输车辆的查处。

县交通部门要强化对城区道路外的工程运输车辆超限行为的查处;强化对无道路经营许可证的运输车辆的查处。

建设、交通、交警等部门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除对有关车辆驾驶人员处罚外,还应依照省、市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严肃处罚有关发包单位和运输单位。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运输企业,县安监、交通等部门应予以停业整顿或吊销证照。

五、建立工程运输管理协调机制

1.建立信息抄告制度。建设、交通、交警、安监、招管办之间要建立工程运输违法违规信息抄告制度,各单位将查处的违法违规信息及时通报给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诚信、排行、责任制考核、通报、限制市场行为等处理。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设、交通、交警、安监、招管办五家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工程运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工程运输管理问题。

3.开展定期联合执法制度。建设、交通、交警三家单位应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对工程运输管理的高压态势,及时维护管理成果。

4.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各单位根据工程运输管理职责出台相应管理要求,建立审批许可、执法监督等长效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