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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森林防火“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切实搞好我县森林防火工作,保护全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每年10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县森林防火期,其中3月23日至4月15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严禁随意烧荒、烧沙边田坎;严禁在林缘地带野炊、点蜡烛、燃放鞭炮以及吸烟和丢烟头火种等;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实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要进行严格管理,凡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用火的,都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接受县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在校学生、青少年和未成年人的用火教育管理,告诫他们不得在林区和林缘玩火、野炊。对智障和精神异常人员要落实监护责任人,加强监管,严防因监护不力引发火灾。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警,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科学扑救,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机构。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或故意纵火毁林的,坚决依法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