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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民族特色村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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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民族特色村寨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特色村寨和特色民居是一个地方民族历史文化的符号,是传承民族建筑文化的有效载体,是发展民族文化旅游、乡村旅游等特色经济的宝贵资源和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保护价值。为抢救、保护本县民族特色村寨和特色民居,传承、丰富和拓展民族建筑文化内涵,彰显地域特色民族建筑文化,根据《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历史文化名村(寨)及特色民居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自治州“百千万”特色民居保护工程实施方案》、《自治州大通道特色民居保护整治工程三年行动计划》要求,特作如下通知

一、凤凰县特色民居保护范围

凤大高速公路沿线、凤大二级公路沿线、吉怀高速公路沿线可视范围的自然村寨的民居,凤凰至山江旅游公路沿线自然村寨及山江、千工坪景点圈内的特色村寨的民居,县人民政府已纳入民居保护整治计划或已统一实施的其他特色村寨,为近三年内重点保护范围,其他村寨及其民居分期分批实行保护管理。

二、保护原则

按照“整体规划、分布实施、办点示范、整合资源、三级联动”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作用;突出长远规划,因地制宜搞好点面结合,分步实施;做到以人为本,先易后难,务求实效。

(一)由县人民政府制定民族特色村寨保护规划,明确特色村寨民居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村落民居建筑形式、建筑风貌,村落内部环境和周边风貌。

(二)确定保护风格,民居建筑必须以地方传统建筑形式为保护基调进行保护、维修和建设,严防出现新的不协调建筑。

一是保护维修一批古建筑和特色民居,坚持“修旧如故”原则采取必要的加固、防火等措施。

二是引导、鼓励村民按照“整旧如故”原则对已建成的不协调民居进行改造整治,增加民族文化元素,彰显地方民族特色。

三是采取统一设计、资金扶持等措施,引导、鼓励村民建设带有民族特点的传统风格新民居。

三、保护措施

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原则,实施县、乡、村三级联动,抓好已列入我县特色民居整治3年行动计划的自然村寨的民居保护与整治工作。

(一)认真抓好民族特色村寨的规划、建设管理,严格控制出现新的不协调建筑。

县人民政府统一制定民族特色村寨保护规划,规划部门加大对乡镇规划管理的指导,协助乡镇抓好民族特色村寨民居建筑的规划审批与管理。

乡镇要切实履行规划监管职能,加大规划管理工作,按照规划审批程序开展好民族特色村寨民居建设的规划审批与日常管理工作,指派干部加大巡查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村组要加大日常监控力度,做好村民的工作,增强村民民族特色村寨保护意识,制止新的不协调建筑施工行为。

(二)认真开展特色民居保护整治工作,严格维护地方民族特色建筑风格

列入政府保护整治村寨的特色民居、不协调民居建筑的,户主必须积极配合政府的整治工作,切实为施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民居经整治后,由乡镇抓好常态化管理,民居所有者不得随意改变房屋外观和建筑风格。确需维修改造的,须经村组签署意见,通过乡镇规划审批,报县规划部门审核同意后,严格按照审批要求施工,严防整治后的民族特色村寨出现新的不协调建筑。

属于政府重点整治点的村寨,民居整治由政府统一组织施工。在建建筑且尚未进行外墙装饰的,必须按照政府的统一设计要求进行外墙和屋面装饰,经政府验收合格后,按照每户10000元以奖代补形式给予奖励。

经整治后的特色民居村寨,村民今后新建房屋,必须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按照民族特色建筑风格进行设计、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设。

四、对民族特色村寨民居保护管理工作到位,成绩突出的乡镇,县人民政府将通报表扬并给予适当的奖励,对村寨特色风貌保持完整的自然村给予适当的村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或项目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