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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物管工作职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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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物管工作职责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单位:

为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加强和规范我区物业管理工作,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明确市区物业管理职责的通知》和《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街道、大兴镇、龙岗开发区及社区居(村民)委会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承担的管理职责通知如下:

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

1、指导各街道、大兴镇、龙岗开发区以及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工作;

2、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制定物业管理考核标准,每季度负责对本辖区内各街道、大兴镇、龙岗开发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年终根据季度考核结果汇总并确定名次,纳入区政府对各街道、大兴镇、龙岗开发区的目标考核,对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工作进行考评;

3、组织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纠纷;

4、负责辖区范围内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审查批准工作;

5、负责辖区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

6、负责辖区范围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管理规约、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等备案工作;

7、建立健全物业管理信息档案和信息平台,负责辖区范围内物业管理数据资料收集建档工作,包括:物业服务企业情况,物业管理项目数量、名称、面积情况,物业管理用房情况,业主委员会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诚信情况;

8、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及督办制度,指导、督促各街道、大兴镇、龙岗开发区做好物业投诉受理工作;

9、建立物业管理奖惩制度,由区政府设立物业管理奖励基金,对物业管理考核前五名的单位按照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一定的物业管理经费补贴,每年对物业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对开展物业管理工作不力,处理物业纠纷不及时的单位和个人,建议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10、省、市法律法规规定的物业管理其它职能。

二、各街道、大兴镇、龙岗开发区的职责

1、挂牌成立物业管理办公室,由专人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2、参与辖区范围内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划分工作;

3、负责组织协调辖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派人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并任筹备组组长。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的关系;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督促或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4、负责辖区范围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管理规约、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等备案工作;

5、建立并完善物业信访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协调处理辖区范围内的各类物业纠纷,涉及十名以上业主联名要求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有关问题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发区应当及时处理;

6、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7、负责辖区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监督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的物业管理移交工作;

8、积极引导老旧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改善基础条件,逐步推行老旧小区物业管理;

9、负责辖区范围内无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的常态化管理,负责对窨井设施、电梯、消防、防汛等安全设施的巡查监管和维护工作,建立巡查日志和维护记录,明确责任人;

10、负责辖区范围内物业管理数据资料收集建档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住宅小区窨井设施、电梯、消防、防汛等共用设施设备的资料数据收集建档工作;

11、建立物业管理纠纷处理应急预警等制度,及时了解辖区内物业纠纷和存在的隐患,做好前期疏通引导工作;及时协调处理突发性事件。

三、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1、协助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发区做好物业管理各项工作;

2、指导、协调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派人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

3、指定专人作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协调员,并在小区内公布,具体负责协调处理与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有关事项;

4、协调处理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

5、及时掌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的预警报告,建立与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发区物业管理联动机制,解决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6、建立业主委员会监事制度,安排专人担任业主委员会监事,加强对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7、负责辖区范围内各类物业管理数据资料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资料收集及建档工作;

8、建立并完善物业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协调处理辖区范围内的各类物业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