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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支付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通知如下:
一、明确现金使用范围
(一)未实行“工资统发”的职工工资、工资性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四)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六)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七)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方便,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上述规定以外的一切收支活动,必须采用转账结算。
二、严格现金收支管理
(一)各乡镇、部门、单位组织收入和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的现金收入,必须及时缴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政府收入汇缴结算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定期解缴,严禁坐收坐支,严禁以个人和单位其他名义存储。
(二)各乡镇、部门、单位支付现金,必须按规定范围和程序办理,对现金使用范围外的支出项目,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对现金使用范围内的支出项目,原则上应在现金支付3个工作日内凭相关合法凭证向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报账。
(三)为保证乡镇和单位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和零星开支需要,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在推行公务卡制度前,由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按乡镇5-7天、县直部门3-5天的现金需求量,确定各乡镇和单位的备用金限额。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应加强乡镇和单位的备用金管理,不得随意提高备用金限额。
(四)备用金由各乡镇、部门、单位报账会计妥善保管,报账会计应对备用金的安全负完全责任,须采取有效措施防盗、防遗失;单位报账会计应按日登记备用金流水账,并于每月底前报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备案。
(五)对超过结算起点,但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实行事前申报制度(设备购置和基建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办理,不得使用现金),由乡镇和单位依据有关支出证明填写《大额现金支付审批表》(附后)报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审批。乡镇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大额现金支付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六)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认真研究,稳步推进乡镇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办法,推行公务卡制度。
三、强化监督管理
(一)各乡镇、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的现金管理,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现金支付范围和金额,对大额现金支付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二)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单位现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即大额现金支付的用款申请,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不得受理。
(三)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乡镇和单位财政资金安全的监管和审计力度,不定期开展财政资金安全专项检查和专项审计,对违反规定支付现金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
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本通知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