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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出租汽车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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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出租汽车管理通知

各中队、处所、股室,各出租汽车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出租汽车管理,维护城市形象和发展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出租汽车管理的规定,市局要求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出租汽车管理的重要性。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工具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人们的生活、工作、出行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出租汽车管理状况将直接反映我市的对外形象和城市管理的水平。近年来,乘客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出租汽车投诉不断增加。加强出租汽车管理,对于从源头上维护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文明、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实行出租汽车管理责任制。出租汽车日常管理工作由城管执法大队三中队负责,一、二中队协助管理。每天要依法开展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对乘客投诉,要及时受理、及时调查处理。夜间值班人员负责夜间乘客投诉、处理,白天上班后移交给三中队。

三、对出租汽车存在的下列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予以查处:

1、未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的;

2、不使用计价器的;

3、未按照计价器计价收费的;

4、不使用、不出具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的;

5、未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的;

6、未经乘客同意,随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7、无故拒载的;

8、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人员驾驶的;

9、未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将出租汽车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10、使用未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计价器的;

11、未固定装置、未按规定使用顶灯和显示空车待租等客运服务设施的;

12、未在车身明显部位标设经营者全称及投诉电话,张贴标价牌的;

13、未携带营运证正本,未在车前挡风玻璃处张贴营运证副本的;

14、未随车携带客运服务资格证件的;

15、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档案和违法档案。三中队要对每一位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违法行为作详细记录,一、二中队每周将查处情况汇总后交三中队归档,三中队将每周工作情况汇总后分别报送行政执法股、分管局长和局长。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行为的处罚要严格依据《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五、加强对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的宣传。要对出租汽车的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立案一起、查处一起,重大案件查处结果要向社会宣传公布。市局办公室每月要编发一期出租汽车管理工作通报,督查组要对出租汽车日常管理工作加大督查力度,宣传股要定期对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进行宣传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