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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提高土地利用率,盘活存量土地,打击土地投机行为,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范围内闲置土地情况集中进行专项清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建设用地。
(三)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但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建设用地。
(四)清理的重点是府城镇、临淮关镇和县工业园区,全县其他地区的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同时进行。
二、清理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制定具体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广泛宣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和要求。
(二)调查摸底阶段。各乡镇按照《闲置土地清理统计表》要求将用地单位、面积、用途等基本情况进行自查清理,逐宗登记造册。闲置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持土地使用证或批准用地的有关资料主动申报,配合登记。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供地台帐和土地变更登记资料,对闲置用地情况进行抽查,对重点地区进行核查,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
(三)集中处理阶段。按照清理政策要求,根据工作台帐,针对各种不同情况,制订处置方案,并依法登记确认闲置土地,进行集中处理。对清理出的未按《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工的项目,要及时以书面形式督促其限期开工;闲置满一年的,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对无法定原因闲置满两年的,要依法无偿收回;对闲置不满两年、用地人确实无力开发投资的土地,由县储备中心收储。
(四)总结验收阶段。对闲置土地清理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清理处置情况汇总上报上级国土部门,迎接省、市验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闲置土地清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县国土、建设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国土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组织,并调配专人承办此项工作任务。
(二)明确责任。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为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国土、建设部门负责做好清理填报工作。对漏报、瞒报闲置项目用地的,将视情节予以通报和依法处理;对阻挠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