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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征税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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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征税管理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税收杠杆的职能作用,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操作流程,规范市场秩序

(一)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房屋买卖等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房屋交易双方应在交易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使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如实申报交易价格。

(二)税收征收机关及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原则,规范办税程序:

1、房地产交易双方应先到房管部门申请测绘、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根据安庆市房管局房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参照太湖县房屋基准价格结合同期市场因素进行评估。

2、房地产交易应提供测绘图纸和房地产评估报告,到财政局契税征收窗口办理《契税完(免)税证》手续;持原房地产权证、房地产购建发票、转让合同和交易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地税局征收窗口申领填报《太湖县房地产交易地方税费(征、免)申报、审核表》,办理地方税费征免手续。

3、房地产交易双方凭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太湖县房地产交易地方税费(征、免)申报、审核表》、房地产完税证明、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和《契税完(免)税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二、明确部门职责,密切部门协作

(一)县房管部门的职责。一是会同有关部门测算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报县政府确定,每年公布一次;二是把房屋转让权属登记的各项信息(房屋座落地点、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制成表格,按月提供给地税部门;三是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我县普通住房标准,报县政府批准公布;四是在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审核把关。为确保“先税后证”,对未出具《太湖县房地产交易地方税(征、免)审核表》和契税完税凭证的,一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发现实际纳税额明显低于应纳税额的,应要求当事人向财、税部门补缴税款后再予办理权属变更转移手续。

(二)县建设部门的职责。建设部门应向地税部门提供以下信息资料:一是不定期提供各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方案,二是及时提供容积率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

(三)县土地部门的职责。土地部门应向地税部门提供以下信息资料: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准开发土地的宗地图,二是土地竞标拍卖的成交价格,三是土地权属变更的有关信息。

(四)县财税部门职责。地税、财政部门对从有关部门获取的房地产交易信息资料,要实行专人专职管理,建立健全资料档案;在房地产税收征管中,如发现纳税人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房地产权属管理,并将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不定期提供给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扎实做好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征免审核工作,严格界定个人买卖住房的时间界限,按政策办理税收的征免手续,按规定出具《太湖县房地产交易地方税费(征、免)申报、审核表》和《契税完(免)税证》。

(五)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政策及操作程序,对随意减免、违规操作和不履行职责,导致税款流失和管理失控的,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明确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一)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转让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如下税、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水利建设基金;受让房地产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契税、印花税。县地税、财政部门要广泛宣传房地产交易税收政策,印发相关宣传材料,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二)县地税、财政部门要切实遵守国文件及其他各项规定,严格执行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特殊涉税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1、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地税机关按照县政府公布的房地产平均交易价格,结合市场价格核定计税营业额,或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作为核定计税营业额的依据。

2、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以下;3、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三个条件中有一项不符合,就认定为非普通住房。

3、个人购买住房的时间,以房屋产权证上填发的时间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完税时间为准,两者可按“孰前原则”以个人提供的资料确认;个人转让住房的时间,以县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部门受理收件的时间为准。

4、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计算问题。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能提供购建发票的,按发票上注明金额为扣除额;凡不能提供购建发票的,税务部门可依法核定其扣除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房地产转让收入的60%。

5、关于个人所得税计征问题。纳税人凡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转让所得和应纳税额的,按房地产转让收入依1%的比例核定征收。

6、关于土地增值税计征问题。鉴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复杂,土地增值额计算繁琐,为方便纳税人,我县二手房地产交易土地增值税按别墅类(包括高级公寓、度假村)3%、营业用房(含商住楼)1%、其它0.5%的比例依房地产转让收入核定征收。

7、纳税人有偷漏税行为,一经发现,除追补税款外,按偷漏税款处0.5至5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