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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保持房地产开发投资稳步增长,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平稳,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
(一)建立省人民政府对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的职责,站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稳定房价和实施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城市政府在稳定房地产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中的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国家差别化土地、信贷、税收等政策,严格房地产市场和保障性住房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增加住房有效供给,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二)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省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要依据确定的目标责任对各市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通报,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对控制房价、建设保障性住房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培育合理住房消费
(三)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商品住房价格增幅较高的市、县(市、区),可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四)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信贷支持。对符合利用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众,各级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合规提供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五)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税收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销售(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落实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的税费优惠政策。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六)编制和公布住房建设规划。各地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晋政发〔2010〕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晋政发〔2010〕4号)要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居民住房需求等情况,编制《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和《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数量和比例,并落实到具体地块。2010年7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七)提高住房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各级发展改革、国土、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环保等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对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用地、环评、立项、可研、规划、开工建设和预销售等审批,使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尽快形成有效供应,防止房价过快增长。
(八)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2010年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目标任务是: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24万套,全面完成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启动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各市要尽快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所辖县(市、区),并督促早日开工建设。同时,要加快续建项目建设进度,尽快形成有效供应。国家对廉租住房建设、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补助力度逐年加大,省人民政府也将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增加资金投入,确保建设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
(九)全面启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积极探索发展限价商品住房。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2010年下半年,要创造条件全面启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着手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公共租赁住房纳入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精心组织,协调推进,力争在今后三年取得明显成效。要积极研究探索建设限价商品房,通过限定套型和房价,增加面向中低收入家庭销售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切实满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四、加强房地产用地管理
(十)严格执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各地要及时制定并公布以住房为主的房地产供地计划,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单宗住宅建设用地7公顷以上的,出让时要留出30%用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根据确定的用途,按国家规定的方式供地,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
(十一)加强闲置及违规用地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依法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一年以上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发建设的,按合同约定总价款的25%收取闲置费,两年以上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发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并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购置土地。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7月底前对本地区住宅建设用地进行清理整顿,并将清理整顿情况报省国土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二)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和普通住房建设。按照“以居住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原则,运用差别化土地供应政策,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十三)规范房地产市场主体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中介、物业服务等行为,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体系,完善房地产企业考核制度和市场准入与清出机制,推进房地产企业诚信建设。
(十四)强化商品房销(预)售监管。加强商品房销(预)售审批与监管,严格执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制度,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的项目,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住房销(预)售价格实行动态管理,申报销(预)售许可时,要一并申报销售价格;在销售过程中,调整销售价格的,必须重新申报预售许可。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的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销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商品住房销(预)售检查,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格欺诈、哄抬房价等价格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对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公开曝光,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推行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房地产企业签约、履约行为。房地产企业在销(预)售房屋时,要使用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示范文本,不得修改合同示范文本条款,不得擅自印制合同文本,不得签订阴阳合同。工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并将房地产企业的失信行为录入信用信息系统,通过“信用山西网”和“山西建设信息网”向社会公示。
(十五)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整治活动。省人民政府成立由住房城乡建设、监察、国土、环保、国资、工商、物价、税务、金融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整治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领导组,组织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查处无营业执照、无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行为;不按规划开发建设,擅自变更规划方案,提高容积率,少批多建、不批滥建的行为;在集体土地上以建村民住宅的名义面向社会公开销售商品房的行为。整治工作情况要于6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
(十六)规范发展租赁市场。严格执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建立出租房屋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房地产企业和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经营租赁住房,增加租赁住房供应。鼓励居民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引导居民合理进行住房消费。
(十七)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和联网工作,年底前,各城市要全部建成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并完成县级以上城市全省联网。太原、大同、晋中、晋城、阳泉、运城6市在7月底前与省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联网;其他5市在7月底前完成市本级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研发并投入使用,9月底前与省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联网,各级财政部门要给予资金支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及时房地产市场调控等政策措施,公布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公开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项目供求及地价、房价变动等信息,增加市场透明度,稳定住房消费预期。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增强调控房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