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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全区各类税源应收尽收,有效遏制国家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全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税收征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机构
成立小税源和重点工程税源收征工作领导组。领导组组长由区委常委、副区长李树忠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副主任杨玺荣、区财政局局长温喜昌、区国税局局长焦永康、区地税局局长马瑞杰担任,成员由区监委、区国土资源局、区建设局、区审计局、区招商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区工商分局、区规划分局和各街办、乡(镇)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主任由温喜昌兼任。
二、征管范围
从2008年1月起列入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过境项目、区属重点工程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工程的建设单位、总承包人和施工单位(个人)均属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其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应税劳务等项目发生时,均应依法向地税部门办理以上项目涉及的各项地方税费的纳税申报缴纳事宜。
三、征管要求
(一)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1、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税收征管领导小组对所属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税收征管工作负责,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该项工作。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协调牵头单位应主动督促各施工单位、承包人和建设单位等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及时主动到区地税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区政府将把这项工作列为各协调牵头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范围,年末开展专项评比考核。各协调牵头单位要常抓不懈,确保各种税费应缴尽缴。
2、区政府办负责各协调牵头单位所负责工程税收的协调和保障工作。检查指导每月税收交纳情况,与有关部门配合搞好督查,定期统计相关数据并向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税收征管领导小组报告。
3、重点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街办、乡(镇)在为重点工程建设搞好协调服务的基础上,要主动协助区地税部门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防止税收流失。
4、区地税部门在税收征管中要主动与各协调牵头单位联系,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和款项发生情况,主动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承包人取得联系,加强对其工程收入取得的监控。
5、各协调牵头单位、财政和税务等部门国家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偷税、漏税和抗税等行为提供便利的,一经查实,将由区纪检监察部门依据党纪政纪进行处理。
(二)积极主动,按期申报
各重点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在签订施工合同或开工之日起30日内,到区地税部门办理报验登记,并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款;逾期不办理报验登记、不申报纳税的,由税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有义务协助地税部门对项目施工产生的税收实行代扣代缴,并按月申报缴纳。
(三)专人负责,依法征收
区地税部门要依法积极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应收尽收,防止税收流失。
一是要明确专人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税收的征管。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中,并定期进行考核;
二是要依法处罚。发现有偷税、抗税行为和总承包人、建设单位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应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和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四)健全制度,长效管理
区地税部门要在开展税收专项清理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与区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指挥部共同制定全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确保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税收征管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