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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煤矿经营消防安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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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煤矿经营消防安全通知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县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形势逐步好转。但是,一些煤矿和涉煤企业安全隐患尤其是消防安全隐患仍然大量存在,导致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为了抓好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确保全县各煤矿和涉煤企业的安全生产,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各单位各企业要迅速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定期开展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患于未然。

三各煤矿和涉煤企业的消防工作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灾害应急演练。重点岗位重点工种人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员都必须进行消防知识的培训,实行持证上岗。所有职工要知道火警电话号码。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了解本岗位的火灾危险和防范措施。

(二)依据《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安全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炸药库雷管库及值班室必须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三)要按标准配置消防器材,要有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

(四)消防安全制度要健全,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五)井下要按煤炭部《矿井防灭火规范》标准配置消防器材,灭火器每年至少必须检修一次,确保能随时使用。

四各煤矿和涉煤企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山西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管理办法》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到县公安消防大队办理炸药库办公区等场所的建筑消防审核验收手续,并每年进行年度检查。对未经消防检查合格的场所不得投入使用。

五要进一步强化联动执法机制。安监煤管公安等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工作法定职责,真正做到关口前移。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煤矿和涉煤企业,安监煤管部门不得办理年检手续,公安部门不得批准使用炸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