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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低保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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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低保管理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我县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为全县的农村特困家庭提供了重要的基本生活保障,这项惠及农民群众的保障制度,在我县运行三年来,对解决农村特困家庭的生活问题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1月,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文件下发后,农村低保保障面进一步扩大,基本实现了全面覆盖,应保尽保。随着我县农村低保标准的提高,今年将再次扩大保障范围,为防止在办理农村低保中出现优亲厚友,趁机“谋私利,送人情”现象的发生,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低保管理工作,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实现农村低保工作管理规范化、程序严格化、审批制度化,切实形成应保尽保,动态管理,进出有序的农村低保管理运行机制。现就农村低保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保障范围

(一)保障范围的确定

长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凡持有我县农业户口并居住我县且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均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我县2006年确定的农村低保标准和上级提标精神,2009年由2006年的650元提高到1200元。

1、保障对象范围主要包括下列家庭:

⑴、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或虽有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而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家庭;

⑵、因身体残疾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困难家庭;

⑶、子女上学的单亲生活困难家庭;

⑷、主要劳动力因病不能劳动或家庭成员中患大病医疗支出过大并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⑸、因意外事故导致伤病或自然灾害造成财产严重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⑹、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因公致伤致残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⑺、由祖父母、外祖父母监护并与孤儿共同生活且监护人无抚养能力的家庭;

⑻、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且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家庭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家庭。

⑼、其他困难家庭。

2、下列人员不得享受农村低保:

⑴、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而不自食其力的;

⑵、因建房或婚丧事大操大办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

⑶、有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而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⑷、因酗酒、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公伤等得到赔偿达到或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家庭成员的认定

家庭成员的认定是确定保障人数的关键。户口本上的户主及其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出的在读大学生视为同一家庭成员;已婚子女按另一家庭计算;与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祖父母、已婚残疾子女共同生活的可按同一家庭计算。

(三)家庭收入的核算

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核定是确定可否享受低保待遇和保障金“补差”标准关键环节,乡村两级要认真核实,村级要成立由支村“两委”干部、纪检监督小组成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组成的“农村低保收入核定小组”,准确计算申请人的家庭实际收入。

家庭收入来源包括经营收入(种植收入、养殖收入、其它收入等)、劳务收入,也包括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赡养费、抚养费、财产性收入(出租房屋、机械设备等收取的租金)和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利息和他人赠与款物的收入。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均计入家庭收入中。有劳动能力且身体健康的成年人,收入无法确定时按照所在村人均收入计算。凡得到赔偿费或补偿费的家庭,按照农村低保标准折算年限,年满后才可纳入低保。

二、严格规范申请审批和复核程序

(一)村级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凡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写出家庭困难低保申请。

2、支村委会研究。接收农村低保个人申请后,要及时召开支村“两委”会议,对各低保申请户的家庭情况分析研究,对确定的合格户,安排人员入户调查,核定收入。村纪检监督小组长参加会议。

3、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对低保申请户或年度复核户进行民主评议和投票表决。纪检监督小组成员参加会议。

4、张榜公示。对评议表决通过户在村务公开栏或村民较集中地方公示7天以上,群众无异议的,填写《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并由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廉政监督小组长共同签字后,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乡镇审查。

上报材料包括:(1)申请书;(2)户口簿复印件;(3)身份证复印件;(4)申请家庭合照;(5)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6)表决汇总表(复印件);(7)支村委意见;(8)纪检监督小组意见。

有特殊对象的家庭应如实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患重大疾病的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并附病历;残疾人家庭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单亲家庭提供离婚证、判决书或死亡人员户口注销证件;子女上大学的提供学校证明,户口转入学校的,由派出所出据证明。

上报材料必须真实齐全,户主姓名及家庭成员姓名必须与户口薄、身份证一致。

(二)乡镇审查

1、各乡镇要成立由乡镇长任组长,纪检书记、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民政助理员、统计员、经管员为成员的“农村低保领导组”。负责对所属村委提交的低保户进行审查。

2、乡镇收到各村上报的申请户材料后,要组织人员进村入户进行调查,走街窜巷进行走访,并召开农村低保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入户率达到100%。乡镇审查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民政审批

1、县民政部门对各乡镇上报的申请户材料要认真审查,并及时组织力量入户抽查,对各乡镇抽查村和抽中村的入户率均不少于30%;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批准,并将审批结果及时反馈各乡镇;对不符合条件或有举报的户,退回申请人所属乡镇,由乡镇负责妥善处理。

2、对县民政部门的审批结果,各乡镇要及时反馈所属村委,由村委再次公示5天以上,群众无异议的,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有异议的,由乡镇将具体情况书面呈报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应及时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

(四)年度复核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县的统一安排,认真组织农村低保的年度复核工作,一年一次。凡已享受农村低保的家庭,要主动向所在村提出复核申请,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合格的,公示7天后,群众无异议的,填写《年度复核花名登记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家庭收入增加或因人口变化需退保的,应及时予以退出,对无故不参加复核的,按自动放弃取消其保障资格对待。

三、保障资金发放与管理

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工作由农村信用社承担,每季发放一次。发放资金由县财政直接拨付各乡镇信用社,信用社按照各乡镇民政办提供的发放名单,开设低保金发放个人帐户,其存折由民政办登记发放。低保对象凭身份证、保障证、存折到指定的信用社领取。

2、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智残人员、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等特殊人员,由其监护人代领,无监护人的由村委会指定的监护人代领;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和病人,由其指定最信任的人代领,无信任人的由村委会指定代领人。凡由他人代为领取的,村委会、乡镇民政工作人员要定期走访、检查和监督。

四、加强组织领导,规范低保管理,接收群众监督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党和国家为解决农村农民民生问题的政策体现,农村低保涉及面广、人数众多、难度较大,又是关乎民生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因此各乡镇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农村低保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实抓好。各乡镇的乡镇长是农村低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是直接责任人,各乡镇纪检书记,各村纪检监督小组长负有确保公平监督的责任。要把解决民生问题,特别是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问题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我县农村低保的“应保尽保”。

各级在办理、初审、审查、审批农村低保时,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群众公认原则,坚持同类家庭比较原则,该保的必保,不应保的坚决不保。低保信息要通过公示的办法面向社会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县、乡、村三级在开展农村低保管理中,要各负其职,认真覆行职责,严格办理程序,决不能优亲厚友、照顾关系、办人情低保。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完善群众举报制度,妥善处理来信来访,对违规办理低保的人,一经查实将追究其责任,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