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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供热用煤保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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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供热用煤保障通知

县各有关煤矿、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县城集中供热正常运行,维护全县社会正常秩序,根据《关于做好全省城镇取暖用煤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取暖供应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把取暖用煤供应保障工作列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调控监测范围

取暖用煤供应保障工作按“政府统一领导,部门监测调控,煤炭生产企业保障供给”的原则组织实施。县政府及煤炭主管部门要将供热用煤保障工作列为调控监测范围。为了加强对采暖用煤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县集中供热用煤保障工作领导组。

领导组负责取暖用煤保障工作的总体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集中供热用煤需要,确保全县人民温暖详和地度过。

二、落实责任,切实保障县城取暖用煤

1、确保用煤供应数量。根据县集中供热用煤计划,10月15日前县人民政府组织县集中供热中心与煤矿签订购销合同,按照点对点供应的方式,把取暖用煤供应保障逐一落实到具体矿点。

2、确保供煤价格。集中供热取暖用煤采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每吨煤按220—230元执行。

3、供热企业与煤矿签订的购销合同,要同时报送供热主管部门和煤炭主管部门,由属地供热主管部门和煤炭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供热企业和煤矿落实合同,对不落实合同的供热企业和煤矿,要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干预。

4、技术监督局要把好供热用煤质量关,随时对燃煤进行抽检,发现问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各煤炭企业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以全县人民利益为重,向集中供热供好煤、优先供煤,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各行其是、以次充好、缺斤短两现象的发生。一经发现,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煤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5、有关部门要开辟公路“绿色通道”,对拉运锅炉供热用煤的车辆优先放行,除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再加收其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