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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
为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引深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工作,进一步巩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强化安全生产指挥中心在安全生产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全市安生产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指挥中心工作,按照各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建立安全生产指挥中心,本着“独立机构、全面负责、直接处置”的原则,责、权、利统一,构建独立、高效、快捷的企业指挥、管理、监督新体制。
2.各企业安全指挥中心要认真履行职权,全面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各项工作流程。对存在的隐患全面排查,分类治理,对安全隐患治理按照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定标准、定措施“五定”原则落实整改。
3.各企业安全生产指挥中心要按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安全隐患卡、帐、单样式,对查出的隐患逐条连续编号及时填写,安全隐患治理的查处、整改、督查要闭合。
4.各企业董事长、矿(厂)长、安全副矿(厂)长、指挥中心主任等主要负责人要无条件接受市安全生产指挥中心有关安全生产状况的询问,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借故推脱、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各企业安全生产指挥中心每日下午5点前必须将当日情况填写安全生产指挥中心日报表(格式见附件1)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上传至市安全生产指挥中心。
6.市安全生产指挥中心每日要对全市的煤矿、非煤矿山、危化生产企业、民爆生产企业、钢铁企业、水泥企业等企业询问隐患排查情况和事故情况等,对重点时段的重点单位要加强询问。
7.市安全生产指挥中心每日要将收集的信息进行会审研判,对安全形势作出判断,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上报市政府;对安全生产信息的研究分析结果要及时转化为指令,责成各乡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进行处理。
8.市安全生产指挥中心对下达的安全生产指令,实行跟踪督办,一事一结,对企业存在的较大安全隐患,要记录台账,明确督办单位、责任人、完成时限。每日督办,直至隐患消除。
市安全生产指挥中心要对收集的各类安全生产信息每季度开展督查,主要是检查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上报情况是否全面真实;被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对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随时开展督查。对不执行指挥中心指令、不能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的,要根据安全生产隐患事前责任追究办法及规定,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9.坚持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10.市安全生产指挥中心要对收集、分析的信息和督查情况在各行业安全工作例会上通报,全市总体情况在市安委会安全例会上通报。
11.各乡镇、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在日常工作中监督指导各企业安全生产指挥中心的运行,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12.各乡镇、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对检查巡查发现的问题实行对市安全生产指挥中心信息直报,上报时填写市安全生产隐患督办日报表,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确保隐患及时消除,将整改结果书面上报市安全生产指挥中心。原则上由各乡镇、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上报。
13.各乡镇、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对市安全生产指挥中心下达的安全生产指令依据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处理情况要及时向市安全生产指挥中心进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