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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不合格乳粉清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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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不合格乳粉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社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缴问题乳粉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与县人民政府签定的《问题乳粉清缴工作责任状》要求,在严格执行平政文件规定的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全县问题乳粉清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问题乳粉清查工作力度,进一步对各自辖区问题乳粉清缴工作进行认真梳理,查找可能存在的漏洞,采取更加严厉、更加有效的措施,彻底清缴问题乳粉,严厉打击查处生产经营问题乳粉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杜绝再次发生类似问题。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分管领导为本行政区域清缴问题乳粉工作第一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清缴工作方案,依据各自职责开展问题乳粉清缴工作,并要与各村委、辖区内各涉乳企业单位签定责任状。对不认真清缴、敷衍了事、失职渎职、漏报瞒报而导致本地区再次出现问题乳粉的,负责清缴工作的领导必须承担责任,同时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根据晋政办密电精神,清缴范围包括2008年9月14日(含9月14日)前生产和2008年9月14日后生产未经检验、三聚氰胺检测不合格的问题乳粉以及过期、无标识乳粉。2010年9月27日前主动将问题乳粉上缴的可免于处罚;逾期拒不上缴的,一经发现,要给予严厉打击和处罚。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要将清查收缴政策宣传到村、宣传到所有涉及乳品生产经营使用者。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造册登记,并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对行政区域内的乳品生产经营者(包括养殖户、饲料加工户等)进行彻底排查,不漏掉、不放过任何一个可疑线索,对可能藏匿问题乳粉的仓库、民房等场所进行重点清查。对历次清查工作中发现问题乳粉但未就地销毁而退回上线生产经营者的,要严格追查核实销毁情况。对清缴过程要记录在案、留档备案。

五、各单位要充分发挥社会和群众监督作用,公布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重视各类举报线索。对举报问题乳粉并经查实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申请县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六、对清缴出来的问题乳粉,依监管职责,就地封存,统一按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问题乳粉监督销毁规定,由市质监、工商等部门派人现场监督销毁,并登记造册,不得在监督销毁人员未到场的情况下自行销毁。

七、乳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要与政府各监管部门签订承诺书。乳品生产企业与质监部门、乳品经营企业与工商部门、餐饮服务企业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生鲜乳品收购企业和养殖基地、饲料加工企业与农业、畜牧部门之间要签订承诺书,确认承诺不存有、不使用、不经营问题乳粉;要严格自律,诚信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增强食品安全质量意识,强化落实管理制度,加强检验检测工作。

八、要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问题乳粉线索的,要第一时间通报公安机关,不得延误;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发现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要继续加大问题乳粉案件的查办力度,各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对在侦案件,要加快办案进度,尽快查清犯罪事实,抓紧移送起诉,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九、对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要随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