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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社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有效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把我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全面开展职业健康体检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各用人单位要按照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职业病危害的严重性,增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心,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切实做到以下6项内容: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紧抓源头,预防为主、加大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培训力度
各用人单位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突出源头管理,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严格执行职业危害评价,所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实行“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控制危害。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针对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重点人群,加大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力度,在工厂大门、车间门口悬挂宣传标语、张贴宣传画、办宣传职业病防治有关的科普知识板报及宣传栏,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推进综合监管
职业卫生工作事关重大,县卫生局、安监局、劳动局、总工会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强化职业卫生行政监管职能,做好相应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形成执法合力。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对健康监护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通报。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要时向卫生部门通报。
劳动部门要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是否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并对用人单位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作业的、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未调离原工作岗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查处。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各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职业卫生工作信息,协调有关工作,研究解决实际问题;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切实履行执法责任。
四、保护劳动者健康,全面开展职业健康体检
用人单位是防治职业病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各有关用人单位应积极组织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为保证职业健康体检质量,请各用人单位务于7月底前将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与负责职业健康体检的负责人名单上报县卫生局、安监局、劳动局、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