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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社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按照省、市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我县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及重点
清理范围: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清理重点:现行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中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规定。
二、清理原则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主要内容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予以修改。
上述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的修改或者废止,由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在清理工作中发现有关规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情形,不在处理权限范围内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有权机关处理。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行政一把手作为清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亲自抓,并要责成分管领导,确定专人,具体抓落实,限期完成清理任务。
四、清理工作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应当将清理工作领导组名单和责任人联系方式于2006年7月20日之前报送县人民政府清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06年7月底之前完成清理工作,并将清理情况报送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将在2006年8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并将清理情况报送市人民政府。
五、组织领导机构及职责
设立县人民政府清理工作领导组,其职责是: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清理工作;对全县清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向社会宣传清理工作的意义;汇总上报清理结果。
县清理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其职责是:具体负责全县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培训清理工作骨干人员;起草、汇总、收集有关文件资料;对全县清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