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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鉴于我市目前演出市场的实际情况,各种节日庆典、广场文艺、传统古庙会等活动日趋繁荣,这些活动在丰富广大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同时,也存在演出团体与单位审批程序不规范、节目质量低下、假唱、假演奏、假幌子、临时搭建舞台等诸多问题和安全隐患。2009年12月23日,我市成立了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队,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尤其是对演出市场的监督与管理。所以,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和营业性演出团体的管理,规范营业性演出市场秩序,查禁各种非法演出,进一步发挥文化行政执法主体的监管职能,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必须根据《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申请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并在演出日期前三日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核的文化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备案后,方可进行营业性演出,否则,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将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和取缔。
二、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单位和村镇,必须根据《条列》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举办前(三日)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申请材料,经审核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营业性演出。但是,不得接纳无证照演出团体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不得接纳未经文化管理部门批准的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否则,将按谁接纳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除提交规定的文件外,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日期前一日向负责审批演出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三、各文艺表演团体(含八音会、婚庆公司)、个体演员等,在我市范围内从事营业性演出或组台演出,必须持当地文化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手续,到文化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方可进行演出。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和取缔。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文件精神和通知要求,积极配合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在规范演出市场中的各项工作,使我市的演出市场逐步走向健康、安全、规范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