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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各有关单位、各临街经营户:
根据《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实施城乡环境卫生清洁工程的有关要求,为了加强城市环卫和垃圾清运管理工作,从源头上杜绝城区和公路两侧垃圾乱倒、乱堆现象。经研究,对城市规划区内的生产、生活垃圾以及建筑垃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清运。
一、凡城市规划区内各单位及个人因拆迁、建筑、生产、生活所产生的垃圾(包括各企业的工业垃圾),一律由建设局环卫队统一管理,按有关政策规定收取费用,统一组织倾倒。
二、凡委托环卫队清运的单位和个人,环卫队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凡未经环卫队批准自清自运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予以重处。
三、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拆迁、建筑、开挖的单位和个人,在城建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同时,必须向建设局环卫队申报核准,签订垃圾清运协议后,方可施工。
四、所有垃圾清运车辆(包括自清自运车辆)必须统一悬挂由环卫队核发的专用标牌。凡没有专用标牌的车辆,一律不得从事城市垃圾清运。
五、凡经营性门店以及临街摊点,都要配置一定的卫生设施,并负责各自的卫生,所产垃圾要及时清除到规定地点。
六、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学校等单位应当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环卫队收集、运输,不得随意倾倒、抛洒。
七、建设局要对环卫工作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要遵守城市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服从管理,共同营造整洁、卫生的城市环境。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