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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制度建设,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程序,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等环节的监督与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供应对象
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平均面积60%或无房的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的单身(年龄30岁以上)、单亲家庭可购买一套小户型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福利分配住房的家庭,未退出福利住房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城区度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的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989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4平方米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房价格、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二、供应程序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1、申请程序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认定,采取县居民办、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县居民办提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与资料:
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⑵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⑸其他证明材料。
2、审核、公示程序
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之日起,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会同同级监察部门、民政部门进行审核,民政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轮候、购买程序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按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确定轮候顺序。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结果及轮
候顺序,要向社会公布。
轮候到位的申请人,持签署意见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三、管理监督
各部门要把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摆在发展改善民生的重要位置,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每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的原则,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程序,切实抓好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和申请资格审核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抓好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管理工作。
申请人和所涉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知情人应当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县居民办要认真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等情况,严格按程序做好核查、公示等工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既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的有效供应,又要与监察、民政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切实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管理各项工作。
监察部门要对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过程监督,会同房地产等部门及时办理涉及经济适用住房的投诉举报,确保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