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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市场调节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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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市场调节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巩固和扩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住房,稳定商品住房价格,逐步解决居民住房问题,进一步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各项房地产调控政策,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责任。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由住建(房地产)、发改、国土、监察、财政、民政、工商、税务、物价、统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保障性住房与稳定住房价格领导组,确保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将住房价格控制在合理水平。结合我县城乡实际,合理确定我县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和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原则上2011年我县新建住房价格指数(均价)同比增幅要低于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经济增长幅度。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力度

我县开工建设廉租住房420套、2.4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90套、7500平方米。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轮候家庭尽力实现应保尽保。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环评、立项等建设手续,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在4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

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各项优惠政策。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资金筹措和税费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不得在执行优惠政策时,增加额外的限定条件。严禁以保障性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在资金筹措中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部分不得低于20%。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

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准入退出机制,加强保障性住房租(售)后的监管。

三、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和税收征管政策

居民家庭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差额征收营业税。无论非普通住房,还是普通住房,只要有销售行为都必须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契税。要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四、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要切实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认真落实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并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五、加大市场交易监管力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要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严格执行静价文件精神,规范商品住房销售备案制度。商品房开发项目在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后,一次性向社会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住建(房地产)部门要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建立房地产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加强商品房销售过程的管理工作,坚决打击在商品房预(销)售环节中的捂盘惜盘、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工商部门要会同住建(房地产)部门,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销)售许可证就房地产广告、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物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正常的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

六、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我县已建立起配置高、功能完备的房地产信息系统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并计划于2012年底前完成与市级住房个人信息系统联网、数据整合及纸质档案数字化等工作,于2013年6月底前实现与省级住房信息系统联网。住建(房地产)部门要加强信息公开和市场监测,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稳定市场预期,引导购房居民理性消费。要及时公开披露已批准的销售信息、可售楼盘及房源信息以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建立房地产机关信息交流机制,搭建信息传递平台,共享房地产信息资源,定期分析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公布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切实为群众住房消费和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

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大力宣传我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取得的进展与成效,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七、建立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约谈问责机制

各乡镇、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的各项管控措施,不折不扣地完成住房保障各项任务。县政府对未完成本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等目标任务的单位启动问责程序。同时,将执行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管机构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纳入约谈问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