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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困难家庭救助制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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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困难家庭救助制度通知

乡镇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43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制度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确保困难群众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时能够得到有效救助,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建立健全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2010年7月起,我市将全面建立起覆盖城乡的政策配套、管理规范、资金落实、便于操作的临时救助制度。对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救助,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对临时救助实施规范化管理,严格审核审批程序,科学合理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逐步提高救助水平。探索完善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套措施,逐步实现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以政府救助为主;

2、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与最大限度追求公平、公正相结合;

3、坚持现金、实物救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

4、坚持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专项救助相结合;

5、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

二、救助范围和救助办法

(一)救助范围

临时救助对象是指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及农业户口,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包括:

1、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各乡镇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

上述人员中以下几种情况不予救助:

1、具有本市户籍但未在本市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的;

2、属于人为事故,已得到责任方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

3、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贫困的。

(二)救助办法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根据困难家庭的特殊情况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的需要,给予该家庭非定期、非定量救助。每年度同一困难家庭申请临时救助不得超过两次;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享受的救助金额应当相同。救助的方式和救助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操作程序

(一)申请。临时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应由申请人(含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户口簿、身份证、低保和低收入证、家庭成员收入以及致困原因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好入户调查、资格审核、评议、公示和填报相关申请审批表格等工作,其中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市民政部门。

(三)审批。市民政部门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将临时救助金发放到户;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经批准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家庭,市民政部门要建立临时救助档案。

四、资金筹集及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鼓励和提倡慈善机构和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城乡困难家庭救助工作,促进慈善救助、社会互助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城乡困难家庭救助格局。临时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民政部门要做好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的具体审批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和监管好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专项资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依法定期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临时救助制度的健康有序实施。

(二)完善制度,规范操作。民政部门要参照低保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临时救助对象的复查和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实行申请、审核、审批及发放程序公开、制度公开。要建立健全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档案。要认真把握临时救助“救急救难”原则,积极研究与其他各项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套,充分发挥“慈善超市”的功能,形成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及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

(三)强化管理,监督到位。民政部门要加大对临时救助审批经办机构和人员的监督力度,对失职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资金的,要严肃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家庭,由民政部门除追回领取款物外,还要取消其当年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