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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预先拌混凝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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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预先拌混凝土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办、局、总站,中省市直驻依单位:

为确保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减少城市建设噪声和环境污染,节约资源和能源,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商务部、建设部、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和《哈尔滨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现就在全县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重要性

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事业,不仅可以减少城市粉尘和噪音污染,改善市民生产生活环境,而且对构建节约型社会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哈尔滨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城市已规划布局预拌混凝土企业,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条件基本成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站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工作上来。

二、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具体要求

(一)从1月1日起推广使用。县城城区范围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具备运输条件的建筑工程,特别是政府投资类项目,原则上首先使用预拌混凝土,在其他建设工程上逐步推广使用。

(二)逐步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提倡在施工现场使用预拌干混砂浆,2012年基本实现在城区内禁止进行水泥搅拌砂浆等现场搅拌作业。

(三)凡在规定范围内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招标机构、造价审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投标、签订施工合同等文件中,应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因使用预拌混凝土而增加的费用,建设单位应予确认,并列入工程造价,造价审计单位应按实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四)建设工程使用特种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目前尚无能力生产或预拌混凝土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建设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五)未经县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查,任何单位、个人原则上不得从事预拌混凝土经营业务,不得自备自租设施在城区和施工作业现场搅拌混凝土。

(六)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施工单位,严禁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须向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并签订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

(七)设计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注明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技术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招投标管理机构应认真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中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有关内容。

(八)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的施工管理,严格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有关规定施工。同一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宜采用两家及以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供料。

(九)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严格执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供应预拌混凝土,及时向需方提供相应的预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出厂合格证和发货(运输)单,不得以供货方量小而拒绝提供商品混凝土。

三、推广应用的监管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全部使用散装水泥进行生产,须向县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报送生产和使用统计数据。

(二)预拌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供需双方按《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的标准规定进行验收。

(三)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按通知要求应使用预拌混凝土而未用的建设工程应立即制止,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建设、监理单位应派专人参与预拌混凝土的全过程质量监控,督促施工方严格按设计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施工。

(四)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进行专项检查,并将使用预拌混凝土情况作为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交通、水务等其他部门,也应按照工程监督管辖范围,严格落实推广预拌混凝土工作。

(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使用情况和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凡按规定应使用而未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对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不予验收备案。同时,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管理不规范、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的生产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资质管理部门吊销或降低其资质。

(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取得企业资格证书,按规定建立质量保证体制,定期接受有关部门检查,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工程质量。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在相应的等级范围内生产和提供预拌混凝土,并根据市场需求,足量安排生产,保证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七)县住建局、县物价监督局等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合理定价进行监督。

(八)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杜绝沿途撒漏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在规定的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区河道内。

四、推广应用其他事项

(一)县政府相关部门应依法加大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征收力度。

(二)县住建局、县质监局要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确保预拌混凝土在城乡顺利推广。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的搅拌运输车、输送泵车,公安、交通部门应视同特种车辆予以管理。装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和混凝土泵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时间需要1小时以上的,应先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行处理。

(四)对不按本通知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的责任单位,依据《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和《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工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的,由县住建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予以不良行为记分。

(五)本通知执行中的相关问题,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