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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行机构金融危机与突发事故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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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行机构金融危机与突发事故处理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辖内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方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市农行属辖的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机构必需依法守规、稳健经营。承担保证支付到期债券的责任;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

第四季要本预案所指的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是指:

1金融机构出现支付风险预兆或发生挤兑事件。

2金融机构发生重大诈骗、贪污、挪用公款、盗窃、抢劫、涉枪、爆炸、绑架、谋杀等各种经济及刑事犯罪案件。

3金融机构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4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非正常离岗造成负责人岗位空缺的事件。

5其他可能引发金融机构支付风险的突发事件。

第二章处置原则

第五条依法实施。处置金融机构风险。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严格遵循法定顺序处置。

第六条党委领导。处置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建立与银监、人行以及上级行等多方联动防化风险渠道,同时建立与当地财政、税务、审计、工商、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协调机制。

第七条分类处置。对尚未出现风险的金融机构。要根据风险水平,实行区别对待,分别采取自救、救助、接管、机构重视、撤销等分类处置措施。

第八条维护稳定。协助地方政府加强对各类媒体的管理。广泛宣传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公开许诺保证个人储蓄存款合法本息的兑付。同时,相关责任部门全面进入处置金融风险及突发事件顺序,实行24小时待命,以维护辖内金融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第九条加强失密。参与处置的人员要对处置决策、方法、方式、方法等信息严守秘密。

第十条审慎操作。参与处置的部门及人员要严格操作顺序。确保数据真实、情况清楚、判断准确、决策科学。

第十一条及时演讲。风险和突发事件处置期间。每日要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以及相关部门演讲风险处置进展情况,确保信息反馈渠道疏通。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对在处置过程中违规违法操作、违反失密宣传纪律、违反工作纪律。

第三章对有潜在风险的金融机构日常监控措施和程序

第十三条监控要求:分级负责。重点防范,确保稳定。

第十四条重点监控对象:营业网点。

当第十五条重点监控时段:每年的岁末年初。特别是元旦、春节前后存款到期高峰时期的现金流量和经营变化状况。

第十六条建立《突发性支付风险防范、处置和同业救助预案》突发性支付风险演讲制度》突发性支付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并报市分行和当地银监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坚持风险演讲制度。辖内金融机构在出现第四条所列举的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的市分行必须在4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银监分局、人行中支及上级部门呈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的情况专报》当日营业终了后。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必需迅速提供各自处置风险的第一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第十九条监控措施

(一)强化监控

实施定人定责重点监控。对有支付缺口的金融机构实行头寸资金5日报监控分析。

(二)业务限制

对出现第四条所列举的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或存在严重风险隐患的可根据金融机构的实际状况,督促金融机构审慎经营。对局部可能加剧风险的业务品种实行临时性限制。

第四章出现支付风险预兆或挤兑事件的处置措施和程序

第二十条风险特征

已出现较大的支付缺口,资产流动性差。头寸资金不能满足客户取款要求,众多客户同时提款,客户聚众示威、堵塞交通、围攻政府机关和被挤兑的营业网点。

第二十一条处置措施

经自救、救助有望化解风险、恢复信誉和正常经营的金融机构,对出现支付风险预兆或发生挤兑事件。要立即组织自救,并督促各有关方面按本《预案》要求采取救助措施。

第二十二条组织机构及职责

1成立风险处置领导小组。

2职责:统一组织和领导金融机构的自救或救助工作。统一协调和督促各有关部门配合和支持,落实各项救助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统一新闻宣传口径,研究处置自救或救助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救助措施

1自救性措施

成立自救领导机构,金融机构应立即启动本单位风险处置和同业救助预案。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妥善处置风险,加强对自救工作的统一领导,同时责令出险金融机构采取稳存停贷、责任清收或依法清收债权、股东单位筹资和偿还贷款、同业拆借、资产置换、出售资产、增资扩股、加强内控管理等措施,组织自救方案的实施。

2救助性措施

发放紧急再贷款援助。按法定顺序向人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处置顺序及步骤

1出现支付风险预兆或发生挤兑事件后。弄清风险状况和走势,迅速向当地政府、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汇报。

2督促该金融机构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人行报送申请求助的文件。

3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及其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迅速到位。制定具体的处置方案和兑付计划,实施自救、救助工作。

4调查被救助金融机构支付风险发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实。

5加大宣传力度。向储户许诺保证个人储蓄存款合法本息的兑付。

6迅速筹措资金。对大额的个人储蓄存款要与储户签订兑付协议,分期进行兑付。

7加强平安捍卫工作。疏导群众,疏通交通。

第五章各类经济犯罪案件处置措施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处置措施

强化内控管理,督促发案金融机构最大限度挽回损失。追究有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处置顺序和步骤

1金融机构出现各类经济犯罪案件后。调查了解案件发生的原因和损失等情况,及时向省分行报告。

2成立现场检查组。找出内部控制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界定案件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连带责任。

3对违规违法行为提出初步处置意见报市分行。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4依法对负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呐衣据权限取消其一定期限或终身的任职资格。

第六章重大自然灾害对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和伤害事件的处置措施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处置措施

督促和协助受灾金融机构尽快恢复营业。机构歇业、机构迁址、恢复数据和凭证、帐册。

第二十八条处置顺序和步骤

1金融机构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后。针对损失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和措施,并及时上报省分行。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严重受损后。将所有业务就近并入其他机构代为,待修缮后恢复营业;对不能修缮重新对外营业的要采取机构先歇业后迁址或撤并方法进行处置。

3金融机构由于凭证、帐册毁灭和数据丢失影响对外营业的要督促金融机构采取弥补措施。恢复期间要做好客户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七章高级管理人员非正常离岗事件的处置措施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条处置措施

督促金融机构按岗位职责AB制分工落实人员自动替补空缺岗位;或依照组织顺序确定临时负责人。

第三十条处置措施和步骤

1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要立即向市分行、人行、银监部门报告。并由市分行查实情后,根据管理权限,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行和银监部门报告。

2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发生潜逃、出走、非正常死亡等情况。造成岗位空缺。

3高级有管理人员在未料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

4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职责AB制分工。出现高管人员因故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时。由其他岗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岗位AB帛的分工,自动履行空缺岗位的工作职责。对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已确定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则按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相关要求,向银监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委员会申报。

第八章其他突发事件处置措施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处置措施

增强其工作信心,加强员工的思想教育。及时同新闻媒体联系、沟通,消除负面影响;始终在当地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同其他部门一道,消除各种对金融机构有利的风险隐患。

第三十二条处置顺序和步骤

1市分行派员到金融机构了解事件情况及缘由。

2与金融机构及相关单位有针对性地拟订处置意见。

3密切关注金融机构头寸资金变化。报送时间为次日上午8:30前,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这一时期不能外出,并确保24小时通迅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