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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市部门统计管理工作。提高政府统计的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根据《统计法》省统计管理规定》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省部门统计工作巡查办法》和《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巡查对象为市境内的各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管理职能的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
第三条巡查内容
一调查的合法性。部门开展的各类调查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特别是自行设计制定的调查项目,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必须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必须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取得政府统计部门的同意或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制度的规范性。部门调查制度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调查方案必须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调查表式、指标解释等。调查项目中的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机关或备案机关、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等法定标识必须注明。
三标准的统一性。调查项目中的各类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政府统计部门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四时间的有效性。各部门的统计调查必须按政府统计部门所实行的有效期管理制度进行,超过有效期的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
五方案执行的一致性。部门统计调查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政府统计部门批准的方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和报送频率。
六资料的保密性。部门统计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和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也负有保密义务。
七资料使用的正当性。部门统计调查所取得的资料使用与调查目的必须一致,不得超出原定的范围,不得被私自用于营利目的不得有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权益的行为。
八资料报送的时效性。各部门要认真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特别是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基本的统计资料或者综合统计资料。
九报送数据的准确性。各部门要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十数据的规范性。部门取得的统计数据在对外公布时,应当由政府统计部门进行评估、审核后共同对外。未经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授权,各部门不得擅自公布统计数据。
十一基础工作的完善性。各部门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要建立完善的统计管理制度,要有健全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档案等。
第四条巡查步骤
一每年年初市、县政府统计部门分别确定2至5个部门作为本年度巡查单位,并制定好相应的巡查计划;
二成立巡查领导小组;
三发出巡查通知;
四按计划进行巡查;
五通报巡查结果。巡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巡查工作情况、问题和建议,形成巡查报告,报告政府统计部门,并将巡查结果通报。
第五条巡查方法
一听取被巡查单位情况介绍;
二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解部门统计的有关情况;
三查阅统计规范性文件、统计台帐、原始记录及相关资料;
四抽查基层单位。
第六条巡查组在巡查中,应当虚心听取意见,及时沟通情况。
第七条巡查结果的处理
一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由统计部门拟写报告上报同级政府。
二对巡查中发现的未履行法定的审批或者备案程序和擅自变更调查方案的部门统计调查,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可以依法予以废止,并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省统计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巡查中发现的其它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查处。
四对巡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现场批评,责令改正。
五对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制度严密,工作规范,数据及时准确,全力以赴配合政府统计部门工作的部门要予以肯定表扬。
第八条巡查工作实行责任制。巡查组要如实上报巡查情况,对上报失真情况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被巡查单位要如实提供巡查情况,对弄虚作假、阻碍巡查、拒绝配合巡查组开展工作的将依据《统计法》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九条巡查对象和有关工作人员,有权向省、市统计局党组或纪检组举报巡查组或巡查组成员违法本办法的行为,受理机关应当核实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