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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加快推进农民工参保工作
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今年是实施“平安计划”最后一年,也是全方位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关键一年。省、市明确提出,今年要以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保为突破口,全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年底前要对“平安计划”开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因此,各乡镇和劳保、建设、安监、工商、经济、工会等相关部门要从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发挥各自职能,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列入安全许可证发放、安全生产监督监察、企业工商登记及工会工作的范围,进一步督促建筑等高风险企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切实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和协调保障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
县政府决定建立建设单位工伤保险问题联席会议制度,为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领导。专门负责建筑企业发生重特大工伤事故后特殊问题的处理事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发改局、劳保局、建设局、安监局、质检站及工程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法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县劳保局。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农民工“平安计划”落到实处。从3月1日起,建设部门要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全面督促各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为在建工程施工地所有农民工及其他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发改局要在核实建筑单位向劳保部门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后,方可按程序换发施工许可证;劳保部门要依据《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平政办发59号)规定,积极为企业参保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及时做好参保手续办理、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及待遇支付等各项工作,定期向建设部门通报建筑企业参保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三、严格工作程序,精心组织实施
针对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施工、流动性大等特点,发改、劳保、建设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1县发改局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前。要向建筑单位发出《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及缴费通知书》督促建筑单位到县劳保局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核实建筑单位已足额缴费后,方可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建设。
2县劳保局在核定建筑施工企业缴费基数和总额后。由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县地税局。县建设局在确认劳保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的施工安全备案手续后,方可为建筑企业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
3建筑施工企业要在工程开工后五日内。向县劳保局申报在建工程项目施工期限和农民工的基本情况、参保时间、劳动合同签定时间及劳动合同书编号。施工期限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有效期限。
其参保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施工工地农民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县劳保局,4建筑施工企业在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后。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政策宣传,推进参保工作顺利实施
劳保、建设等部门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加强对建筑企业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建筑单位和企业经营者的法制意识,增强农民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认识,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劳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执法监察,对于建筑企业将工程或经营权违规发包、分包给不具备法定资质的组织和个人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能提供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建设部门一律不得办理施工安全备案手续和《建筑施工许可证》对拒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劳保部门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建设部门要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件,确保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