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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制价格过快上涨,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1、严格控制价格涨幅。根据省上的总体要求,年价格总水平涨幅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设区市,年力争低于当地上年实际涨幅;年月度涨幅突破全省平均涨幅的设区市,原则上不得出台除环保收费以外的政府调价项目。市、县(区)物价部门要服从于今年价格调控的总体要求,继续执行政府提价项目备案制度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通报制度,在疏导价格矛盾和推进价格改革时,认真测算调价对我市价格总水平和低收入群体的影响,落实对低收入群众的补偿措施,合理把握政府调价的力度和节奏与出台时机,切实处理好疏导价格矛盾与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关系。同时,加强对价格形势的分析预测,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政府确定的发展生产、保障供应、稳定市场、妥善安排困难群众生活等措施,确保全市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定。
2、加强价格监测分析。密切关注重要商品价格及生产、销售、库存变化情况,认真做好粮食、食用油、肉禽蛋、蔬菜、液化气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和石油、煤炭、钢材、化肥等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的监测分析和信息工作。建立中小户型房屋售价、廉租房租金标准等住房价格监测统计制度。加快价格监测网络基础建设,完善监测报告制度,提高价格监测工作水平。建立与统计调查等部门定期联系制度,深入分析研究价格形势,提高监测分析的准确性、时效性和预见性。
3、完善价格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价格预警、应急监测能力,确保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在第一时间预警。建立重要商品价格应急监测工作机制,健全价格应急工作组织体系,在重要商品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按上级部门要求,适时启动《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做到反应迅速、措施得当、干预有效,以防止局部地区价格波动或突发事件引发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
4、推进价格调节基金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市上力争上半年内出台实施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有条件的县(区)上半年要抓紧价调基金的调研和前期工作,力争年内都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经济手段。同时,要继续做好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在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稳定价格、保障民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落实涉农价费政策,积极服务新农村建设
5、重点稳定粮食、化肥和生猪价格。研究制定我市小麦、玉米、生猪等主要农产品价格较大幅度波动的应急预案,保持主要农产品价格在合理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完善农业用电、用水价格政策,继续对化肥生产用电、用气实行价格优惠,对主要化肥品种价格实行限涨幅、限价格或利润率控制的政策。建立稳定生猪生产的长效机制,切实落实国家发改委《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应急预案》,减缓生猪市场周期性波动对价格的影响。
6、畅通重要农副产品绿色通道。继续落实对主要农副产品运输过程中的收费减免政策,努力扩大绿色通道范围,降低农副产品运输成本。鼓励生猪、乳品加工企业与养殖户和奶农结成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稳定农副产品供应和价格。
7、做好服务新农村建设和“三农”工作。进一步落实《市物价局关于充分发挥物价部门职能作用促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价费管理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继续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预防接种以及农民工就业培训等收费优惠政策的落实。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价格监督网络,完善涉农价费公示制度,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农和面向农民工的各种收费。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形式提供农民需要的农产品信息,引导农民科学调整种植结构,发展壮大现代农业和“一村一品”工程,全方位服务新农村建设。
三、推进资源环境价费改革,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8、理顺成品油、天然气价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统一部署,逐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合理安排和理顺我市成品油价格,严格控制油价调整的连锁反应。配合省上做好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调整工作,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
9、实施促进节能减排的电价政策。做好省上出台我省煤电价格联动方案的配合实施工作。落实差别电价、脱硫加价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政策,取消对电解铝、氯碱、铁合金企业的电价优惠。实行商业用电与一般工业用电同价,积极推进全省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工作。
10、进一步深化水价改革。按照省上要求,加快县级水价改革步伐。合理确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将非农业供水价格调整到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逐步将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提高到补偿成本水平。加快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改革步伐,按照建设节水型城市的标准和要求,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制度。逐步推进抄表到户工作,合理制定各类用水定额,对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
11、完善环保收费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要求,尽快将垃圾处理费、排污费等环保收费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城镇,合理调整涉及节能减排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推进水土流失补偿收费改革,完善矿产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实施鼓励垃圾焚烧和中水利用的价格政策。
四、着力解决民生价格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2、进一步推进医药价格改革。贯彻落实好《药品定价办法》及成本调查审核、专家评审、价格调查、价格监测等配套方法。降低部分矛盾突出的药品虚高价格,改进药品定价方法,完善医院药品加成政策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配合省上修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试行医疗服务按单病种或单元收费的改革。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检验项目和医疗器械价格。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价格管理,切实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13、继续规范教育收费。认真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完善“一费制”政策,坚决制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改制为名的乱收费行为,进城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要与当地居民享受相同收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先行降低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继续稳定各类学校收费标准;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教材及教辅材料的价格管理。
14、加强住房价格和物业服务收费监管。全面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各项收费减免优惠政策。严格审核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合理确定限价商品住房指导价格。积极推行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和公示制度,取缔房地产开发企业价外收费项目。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从严查处房地产交易环节的价格欺诈行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加快物业服务社会化进程。
15、妥善安排困难群众生活。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各项补贴政策,适时动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低收入群体。妥善处理价格调整对低收入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影响问题,确保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同时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民工回乡创业工作的通知》精神,研究制定我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支持性价费政策,切实把对农民工回乡创业免收登记注册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对从事自产农产品销售活动的农民免收各种工商行政管理费的政策规定落实到位。
五、加大价格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价格秩序
16、规范交通运输和通信价格。配合省上做好撤并二级公路收费站点工作。合理确定公路客运指导价水平,确保春运和节假日期间公路客运价格稳定。降低固定电话营业区间通话费标准,简化移动电话套餐结构,落实电信业务资费备案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电信市场价格竞争秩序。
17、规范旅游和殡葬服务价格。做好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清理工作,建立门票调价备案制度,落实对特殊群体门票减免政策,加强游览参观点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监管。认真贯彻落实《省经营性公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整顿殡葬服务行业的收费秩序。
18、开展专项收费清理。进一步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机制,改进审验管理方式。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清理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清理整顿后的收费管理目录。规范职业资格考核收费行为,逐步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19、开展价费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差别电价、脱硫加价、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排污费等促进节能环保价格政策的落实情况。加强对惠农价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行医药价格公示制度、住院费用“一日清”制度,检查医疗服务收费政策、药品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检查义务教育免费政策、高中择校生“三限”政策执行情况,纠正越权出台教育收费项目的行为。检查电信、邮政、铁路等垄断行业自立项目收费、强制服务收费、价格欺诈及改变计费方式变相涨价等行为。
20、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力度。提高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识别、定性、取证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制止社会广泛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当涨价行为,重点查处价格垄断、价格串通和流通商业虚构原价、打折返券、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一步做好明码标价的规范工作,不断提高明码标价的覆盖面。组织开展重要节假日和奥运会等活动期间市场价格检查,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21、提高价格举报工作水平。加大对价格举报工作的投入力度,积极推进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价格举报案件的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价格举报工作相关制度,扩大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社会影响,搭建群众认可、社会关注的价格举报平台。
六、夯实价格工作基础,提高价格工作水平
22、加强价格法制建设。按照国家重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和我省出台的《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法规,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重点做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工作。同时,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前置法律审查和备案工作,进一步健全价格工作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
23、全面推进“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在前年试点和去年推广的基础上,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不断改进“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的内容和形式,进一步扩大覆盖面,重点推进价格服务进企业、进社区,建立与企业挂钩联系制度和社区价格服务网络,定期向企业人员和社区居民宣传价格政策法规,完善价格服务效果反馈制度。加快价格诚信体系建设步伐,继续做好创建价格(收费)诚信单位活动,促进行业价格自律。
24、抓好价格宣传和调研工作。加强与新闻媒体经常性沟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手段,及时披露价格政策信息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组织开展好《价格法》实施十周年大型宣传活动和10月份“全省物价系统价格宣传月”活动,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价格信息公开披露机制,进一步办好价格信息网,加快价格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进程。发挥价格协会作用,加强对价格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研究。深入落实基层工作联系、集中调研月制度。领导带头深入基层,广泛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提高价格工作的预见性、前瞻性和主动性。
25、强化成本监审调查。在公用事业、垄断行业等领域开展定价成本监审工作,重点开展城市供水、供电、物业等成本监审。逐步推行重要公用事业单位和公益性服务企业定期向社会公布生产成本和工资水平的办法。加强粮棉油和生猪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成本收益情况调查,完善农民种植意向、成本预测和农资购买等专项调查方法。适时开展对价格异常波动商品的成本调查测算和公布工作。
26、做好价格鉴定认证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抓好刑事、民事和行政执法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继续做好道路交通事故车物和道路设施损失价格鉴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探索涉税物品的价格鉴定,积极拓展价格认证业务。加强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和价格鉴定信息网建设。切实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的“双认定”工作。
27、加强行风和队伍建设。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加强业务知识和经济理论学习,不断增强价格调控监管的能力。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做好物价检查、成本调查机构人员转编工作。市、县(区)物价部门要积极组建价格监测机构,扩权县物价部门要健全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加强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继续落实物价局长接待日制度、政风行风督察责任制和价格系统“五不准”规定,切实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推动政风行风和队伍建设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