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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的通知》和省民政厅、财政厅、林业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物价局《关于规范生态墓地建设的通知》精神,根据《关于在全市推行生态葬法的实施意见》、《关于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区建设,推动“生态文成、绿色殡葬”的进程,实现农村公益性墓地生态化,消除“一沿三区”青山白化。现就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态葬法的类型。生态葬法是指遗体火化后,通过树葬、草坪葬、山涯葬、撒江撒海、骨灰集中存放骨灰堂(楼、廊、墙)或安置在生态墓地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处理骨灰的葬法。现阶段,全县生态葬法以建生态墓地为主,大力提倡骨灰树葬、山涯葬、江河葬、深埋不留坟头等不保留骨灰的生态处理方式。
二、生态墓地的规划选址。生态墓地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模适当。生态墓地原则上按“一乡镇一墓区”要求,一般以乡镇为单位建设。人口较少、交通不便的地方,可以以村(居)或相邻几个村(居)为单位联合建设。生态墓地的用地面积按6‰的人口死亡率、每亩建300穴及20年的使用量和适当考虑辖区私坟迁移的数量确定。生态墓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选择在相对偏僻、有一定交通条件、自然坡度较小(缓坡)、适宜植树种草的荒山、荒地、火烧地、疏林地、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上。生态墓地不占用地指标,因青山白化治理及工程项目建设迁移的私坟要优先安置到生态墓地,私坟迁移后平整出来的土地,作为新增耕地,纳入土地指标体系。
三、生态墓地建设项目的审批。生态墓地建设项目由乡镇政府或村(居)委会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林业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
四、生态墓地建设的方式。生态墓地建设原则上不破坏山体,不大兴土木,不提倡大额资金投入建好墓区后逐步销售的做法。生态墓地建造单位应当先做好墓区整体规划布局,落实墓区整体绿化植被、草坪覆盖,并先行建造一块示范性生态样品墓。待安葬对象死亡后,再由其家属选择墓穴样品予以建造、安葬,以节省前期大量资金的投入,从根本上改变以往的建设方式。
五、生态墓地建设的标准。生态墓地骨灰必须深埋,不留建筑性坟头。墓碑安放一般采用斜卧式或平置式,特殊地理环境下可采用立式。墓碑颜色严禁采用白色石料,墓碑长度不得大于0.6米,宽度不得大于0.4米,墓碑样式可多样化、个性化。墓地绿化覆盖率求达到80%以上,墓地要植树、种草、栽花,树木以常绿阔叶灌木为主。有条件的墓地可适当设置停车场、管理房、休息室等配套设施,做到布局合理。
六、生态墓地建设的资金来源。生态墓地建设和青山白化治理是标准农田建设、“十村示范,百村整治”、绿化造林、生态县建设等重点工作的配套工程,对符合条件并经上级验收确认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将在造地改田资金和植被恢复费等相关项目资金中给予补助。各乡镇、村(居)应根据本地财政状况对生态墓地建设作适当投入,支持生态墓地投资方式的多样化。可以由当地乡镇或村(居)委会独资建造,可以由乡镇或村(居)委会和私人联办,也可以由私人独资建造。
七、生态墓地的价格。生态墓地是为本辖区公民死亡后提供骨灰安葬的公益性公共设施,生态墓地价格和日常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具体价格由县民政部门和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土地费用、建设费用、日常管理维护费用等综合核定。
八、生态墓地的管理和养护。生态墓地属于公益性公共墓地,其安葬对象仅限于本辖区范围内死亡人员,生态墓地不得从事对外经营活动。生态墓地的冠名一律统称乡镇生态墓地或村(居)生态墓地,一律不得取名公墓或陵园,已经取名公墓或陵园的生态墓地要予以更正。县民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林业等有关部门和乡镇要加强对生态墓地的监督和管理。生态墓地建设单位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切实搞好墓地建设和日常事务管理、花草树木的养护等工作。原有的公益性墓地,根据省民政厅文件精神,一律停止审批和建设;在建的一律要按照本标准和规格予以生态化改造,并加强绿化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