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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精神,认真落实好省、市政府关于促进当前工业稳定增长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促进当前我县工贸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明确支持对象。本通知所称工贸企业,是指在连江县内注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规模大、产品市场前景好、产品科技含量高、管理比较先进、依法经营信誉好,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标准,能及时准确上报财务统计资料,且已纳入我县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商贸业统计范围的工贸企业。
二、加大扶持力度。县财政年度安排一定数额的工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以扶持我县工贸企业发展,但原则上年度工贸企业获得的各类补助、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实际上缴税收(正税)县级地方留成部分。
三、鼓励扩大生产。对会计核算地在连江县内,并且当年度实际上缴税收(正税)累计比上年同期增长10%及以上的工贸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销售收入比上年每增加1000万元,县财政给予企业1.2万元的补助资金,但最多不超过50万元;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年度零售额比上年每增加1000万元,县财政给予企业0.5万元的补助资金,但最多不超过10万元。
四、促进优化升级。对当年获得省市级技术改造、农副产品加工、节能、循环、技术创新和产学研项目补助的工业企业,县财政在省、市财政给予企业补助的基础上,按相应金额的50%比例给予配套,但最多不超过35万元。如单个企业在年度内同时获得以上多项补助资金的,按最高项给予,不重复。
五、帮助开拓市场。继续每年安排市场开拓专项经费50万元,用于政府组织县内工贸企业参加省内外及境外展销会。对新列入中央电视台、福建电视台、电视台播出的我县工贸企业广告宣传电视节目,分别给予节目制作(播出)经费20%的一次性奖励,其中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最高不超过30万元,福建电视台播出的最高不超过15万元,电视台播出的最高不超过8万元。
六、减轻企业负担。到2012年底,对涉及工业企业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水土保持补偿费暂缓征收。将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由原来按照工业企业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改为按照流转税额的0.9‰征收。对涉及工业企业的电能表检定费、水表检定费、煤气表检定费、医疗卫生计量器具检定费、压力表检定费、电子秤检定费按照现行标准的70%征收。
七、夯实发展后劲。对上年度通过提升并纳入我县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商贸业统计范围,且当年工业产值、零售额继续增长30%及以上的,工业、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1.5万元、1万元(不考虑税收县级地方留成)。
八、本通知如遇省、市政府同类政策,按“就高”原则享受,不并行享受;如与我县此前出台的,目前尚在执行的政策文件有雷同或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九、本通知有效期至12月31日止。
十、本通知由县经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