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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厂、企业、用人单位:
《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已于7月30日在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并且于1月1日正式生效。根据《条例》规定,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用的居住证明,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为了配合我镇推居办大力推广居住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居住证是每位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条例》规定,人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人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申报居住证是人的权利和义务。流动人口未按照本《条例》申报居住登记和办理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积极配合,做好居住证办理的协调工作。
根据《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招聘流动人口的,应当督促其申报居住登记,办理居住证,并于招用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另外,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就可在子女入托、入学方面享受和常住人口同等的待遇。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7年、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纳税并无犯罪记录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办理居住证同时享受劳动培训、医疗保险、法律援助、计划生育、职业考试、车管和出入境等社会公共服务。因此,为了让广大人能享受到办理居住证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功能和优惠政策,请各用人单位大力配合我镇居住证推广工作。
三、所有资料均只作为办理居住证的用途。
为提高工作效率,为工厂企业和广大人提供更加便捷的办证服务,推居办将采取上门采集和办证等人性化服务,因此,在办理居住证过程中,各用人单位和人提供的各种信息,填写的各种表格,将根据相关规定不泄露任何关于用人单位的商业机密和人的个人隐私,所有资料均只作为办理居住证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