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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央、省、市属驻和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现就加强我县饮用水源环境管理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
根据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县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城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镇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质量负责,把保护饮用水水源规划纳入镇总体规划、环境综合整治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加强工程设施建设,保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标准。
二、划定范围
按照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一、二级保护区划分情况如下:
1、江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从取水点算起,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起上界上溯2000米、下界延伸2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2、湖泊、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内的水域陆域;
二级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和正常的蓄水线以上200米内的陆域以及从流入湖泊、水库的河流的入口上溯2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内的陆域。
三、强化监管
1、各镇要进一步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巩固已有的取缔排污口的成果,禁止新增加排污口,禁止在水源地从事网箱养殖、肥水养鱼及放养家禽,禁止停靠机动船舶。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排污口要坚决取缔。
2、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应明确其地理界线。饮用水厂必须在保护区边界设置规范保护标志牌或标志桩,在有条件的区域内设置警示标志(由县环保局按环保部规定的式样统一监制)。
3、随时掌握饮用水源水质情况。县环保、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监测,全年水质监测不少于2次,上、下半年各监测一次。
4、各镇成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领导机构,落实具体工作
人员,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报告。
5、县环保、建设、国土资源、卫生、水务、农业、林业、港航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协同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