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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资产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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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资产管理通知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在我县企业改制改革过程中,有部分企业形成了存量资产(资金)。为管好用好这些存量资产(资金),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县改制破产企业存量资产(资金)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在不改变资产(资金)所有权、使用权的前提下,加强改制改革企业存量资产(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资产的处置、租赁及资金的使用,确保资产(资金)的安全、完整。

二、规范改制破产企业存量资产管理

全面开展改制破产企业存量资产(资金)的清理工作。各已改制破产企业要对存量资产(资金)进行认真清查登记,对欠收的租金(收入)要按合同规定进行清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国资)部门备案,严禁瞒报转移资产(资金)。今后,改制企业对存量资产进行出租、处置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置资产要严格按照《太湖县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财政(国资)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三、加强改制破产企业收入(资金)监管

对改制破产企业以下资金实行专户监管:

1、已改制企业利用存量资产出租、处置等取得的收入及结存资金;

2、集体企业改制破产有依法界定为国有资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出让金返还、税收减免等)的,其结余资金属于国有资产部分,按《太湖县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办法》规定全额上缴;

3、破产企业按法定程序分配完毕后,结余资金由清算机构按《太湖县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办法》规定负责解缴。

上述资金均全额划入财政(国资)专户(收款单位:太湖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账号:12-758501040002264,开户银行:太农新城分理处)管理,监督使用,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流失、浪费。

四、规范改制破产企业支出行为

1、各改制企业要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收支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国资)部门核定。财政(国资)部门实行分户核算并按季从其上缴专户款中支付并监督使用。各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各改制企业资金结存情况,在征得企业同意后在系统内部企业之间统筹调剂使用,条件成熟的可实行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2、改制破产企业因安置职工需要返还的土地出让金,一律划转财政(国资)专户管理,经财政(国资)部门对其改制破产安置方案及资产处置收入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后,视资金缺口情况确认返还数额,由财政(国资)部门监督使用。

3、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各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留用人员及其待遇,明确留用人员的职责,并报财政(国资)部门备案。对无存量资产(资金)的企业原则上不得留用人员,有存量资产(资金)的企业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特殊情况由主管部门商财政(国资)部门后确定。

五、本通知自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