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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目标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动态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广泛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使全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网络进一步健全,使全县国土资源违法预防机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机制更加规范。
二、巡查主体
县国土资源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动态巡查的责任主体单位。
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县国土资源局内设业务股室和其他下属事业单位,乡镇打击违法建设用地工作队、乡镇国土资源和住房规划建设所(以下简称乡镇管理所)、村(社区)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动态巡查的实施主体单位。
县联合执法大队既是动态巡查的责任主体又是实施主体单位。
三、巡查内容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二)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四)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五)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六)其他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动态巡查区域、路线、频率和责任划分
(一)巡查区域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县域经济发展和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将全县行政辖区划分为三级巡查区域,每年根据情况进行更新。
一级巡查区域为:县城建设规划控制区、乡镇建设规划控制区、乡级以上(含乡级)公路干线两侧、工业集中区、重点风景名胜区。
二级巡查区域为:人口集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矿山企业采矿区、村(社区)建设规划控制区、城乡建设规划控制区外延100米范围、乡级以下公路或者可以通行运输机动车辆的农村道路两侧、矿山企业采矿区以及其他矿业活动较多的地区、地质灾害危险区。
三级巡查区域为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二)巡查频率
动态巡查工作方式分为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动态巡查(以下简称日常巡查)和专门组织对重点区域开展动态巡查(以下简称专门巡查)两种方式。
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每月对全县一级巡查区域进行一次专门巡查,对全县二级巡查区域和三级巡查区域进行日常巡查。
乡镇管理所根据县政府文件要求在违法建筑完成场平前发现违法行为的工作目标,至少每10天对辖区一级巡查区域进行一次专门巡查,每20天对辖区二级巡查区域进行一次专门巡查,每30天对三级巡查区域进行一次日常巡查,督察村组干部对辖区全面开展日常巡查。
其他巡查实施主体单位结合日常工作对工作区域进行日常巡查,自行确定巡查方式和频率,以开展日常工作过程中发现工作区域已经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为目标。
五、工作安排
(一)巡查准备阶段
巡查实施主体单位按照巡查计划准备巡查工作所需相关图件,携带必要的巡查装备。
(二)巡查实施阶段
巡查人员对巡查责任区域内的拟建、在建、新建成项目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进行巡查,对巡查的项目业主、项目名称、用地位置及坐标、面积、用途、审批和施工进展情况、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等情况进行初步核查,确认是否涉嫌违法。巡查时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按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等文件要求进行调查处理。巡查人员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等有效证件表明身份。巡查人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通晓业务、秉公执法、热情服务的职业道德,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三)巡查考核阶段
执法大队对本级巡查人员和其他巡查实施主体单位的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接受上级组织的检查考核。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局成立动态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动态巡查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二)加大宣传力度
由县局组织强化基层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加强对村、社国土资源信息员的培训和管理,使他们明确国土资源相关法律和工作职责,同时大力宣传动态巡查的重要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三)加强协调配合
各巡查实施主体责任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本巡查责任区域内的动态巡查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工作资料,共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参加动态巡查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工作安排,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