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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目标
(一)年度污染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项目完成率100%;
(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完成率100%;
(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安装及验收率100%;
(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完成率100%;
(五)环境监控中心的建设完成率100%;
(六)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使用率100%;
(七)国家补助经费按时、全额拨付到位率100%;
(八)地方财政资金配套100%。
二、建设任务
(一)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
1.制定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年度计划
针对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的建设与运行,每年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工作计划。
2.落实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
认真组织实施年度污染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确保每年计划项目完成率100%。
(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1.全面完成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
严格按照环保部下发的《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名单》,组织完成年度国控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确保监测率达到100%。根据《全国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完成监测项目。
2.按时编制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
根据每年各季度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结果,及时完成监督性监测季报、年报的编制及上报工作。
3.加强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
制定并落实国控企业污染源年度质量保证与控制计划。
(一)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88号)、《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和监督考核相关规章制度的通知》(环监局发〔〕72号)文件精神,组织实施对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及数据有效性审核。
1.完成自动监控系统的安装与验收
根据环保部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制定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的安装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五年内安装、验收率达100%。
2.开展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每年各季度对全市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进行1次有效性审核,有效性审核完成率确保100%;未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必须限期整改;按要求上报《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表》。
3.保证有效性审核自动监测数据的使用
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在计算污染减排、总量核查及排污收费等工作时优先使用,使用率力争100%。
(四)加强能力经费保障制度
1.国家补助经费及时足额拨付
国家用于开展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补助经费及时足额拨付环境监测部门,财政部门在收到国家专项经费后,必须在1个月内完成拨付任务。
2.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积极完成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落实。
3.继续加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投入
对照环保部下发的《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从人员数量、监测仪器设备配置、监测业务经费等方面,加大投入,层层落实,推进我市环境监测站的标准化建设,市环境监测站根据实际情况,预计在年实现国家二级站西部地区环境监测标准化建站要求。
三、保障措施
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专项资金继续加大污染减排监测体系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对监控中心运行经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经费的资金支持力度,确保完成年度国控重点污染源、火电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施的安装工作,并与省市环境监控中心正常稳定联网。
围绕污染减排监测体系考核的四个方面,认真落实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和《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细则》(政办发〔〕98号)逐项整改。
加强经费保障,适时修订排污费征收使用规定,把环境监测、环境监察能力建设,在线监控设施的安装、运行和维护费用纳入环保专项资金范畴。采取社会化运行模式,通过招标方式将监控设施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进行管理,实现第三方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