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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区畜牧振兴计划》制定本规划。
一、畜禽养殖发展重点
根据全区发展布局和资源分布,突出区域优势,发展产业特色,重点构建防疫检疫体系,支持生态养殖和特色养殖,创建都市观光畜牧业,初步实现畜牧业布局区域化、品种优良化、养殖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经营产业化、市场国际化、防疫网络化、服务社会化、产品无害化、农民组织化。
(一)主要任务
1、品牌创建和特色产业培育。围绕都市农业和中心城区的消费需求,鼓励各类畜产品加工企业和合作组织开展品牌创建活动,争创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加大对畜牧特色产业支持力度,挖掘畜牧业发展潜力,培育新的增长点,重点支持干撒菌自然养猪法养殖、林下养殖模式和都市生态特色养殖。
2、标准化生态饲养。按照“统一标准、规模饲养、提高质量”的总体要求,积极开展畜禽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支持30个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加快新品种、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推行规范化、标准化生态养殖模式,确立现代养殖方式,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粪便排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3、良种繁育。加强优良种畜禽品种的引进,提高良种选育、推广使用能力。构建猪、牛配套完善的良种繁育体系,提高良种供种水平。
4、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动物防疫、监测、检疫监督体系,建立动物疫情风险评估和预警预报机制。加强动物隔离场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加强兽医实验室建设,建立完善的动物疫病检测体系,加快推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和评估认证。加强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
5、畜产品质量监测。支持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实现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网络可控化;建立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完善提升区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中心,达到国内先进。支持已发证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改造,确保乳品质量安全。严格畜牧业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全程监控,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
6、科技研发与推广。加强现代畜牧业发展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以畜牧龙头企业为主体,坚持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相结合,支持畜牧业科研、教学单位与企业联合,发展生物高新技术和新型兽药、饲料等产品,不断提高畜牧业发展的技术水平。建立健全畜牧技术推广服务体系,通过科技培训、示范带动等形式,大力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瘦肉型猪配套养殖技术、高产奶牛繁育与规范化生态饲养技术、人工授精技术、疫病综合防控技术、全株玉米青贮及秸秆利用技术、配合饲料生产应用技术和数字化信息管理技术等。
7、畜产品市场信息。支持畜禽合作社建设和畜禽产品配送交易市场建设,推行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农超对接、连锁经营等现代畜产品交易方式和物流体系。积极组织产销对接会、产品订货会,逐步增加对北京、上海等地区畜禽及其产品供应量,不断扩大国内高端消费市场占有率。
(二)四大特色化项目
1、奶业项目。依托得益乳业、康智多公司,改扩建存栏300头以上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奶牛饲养场(区)3处。
2、林下养殖产业化项目。全区林下养殖面积达到3000亩,放养畜禽数量达到10万头(只)。充分依托林坡地、农家乐饭店、荒山承包地、山区景区等大力发展林下放养土杂鸡和特禽,建设存养5000只以上土杂鸡或百头以上生猪规模化林下核心养殖基地3处,进行集中连片林下放养。通过成立合作社、注册商标等方式,实现农超对接,减少流通环节,创建无公害品牌,使无公害畜禽产品直接进入超市。
3、生态养殖示范工程。以鑫牧畜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核心,建设10个自然法生态养猪标准化养殖场,实现年出栏自然法养猪方式的生猪1万头,依托轩睿食品加工厂和盛乡源肉类市场,形成无公害生猪饲养、加工、销售联合体。
4、都市观光生态畜牧业。规划都市生态特色养殖园区,形成环保养殖、无公害种植为一体的环境友好型特色养殖园区,构建以玉黛湖、吉田园和中埠黑铁山佳海工贸特禽养殖公司为基地的都市畜牧业特色园区,将畜禽产仔、饲养、防疫、屠宰(挤奶)、加工(包括烹饪、腌烤)到制成品等一系列过程展现出来,展示畜牧生产过程,吸引游客观赏休闲体验,丰富发展畜牧文化内涵,形成观光、科普教育、生态养殖为一体都市观光畜牧业。
二、政策扶持措施
(一)建立稳定增长的多元化投入机制。一是强化对畜牧业的财税扶持。重点支持“七大任务”和“四大特色化项目”建设,逐步加大对自然法养殖、良种良法推广、都市生态特色园区和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安全监管等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培育和壮大畜产品龙头企业。二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运用贴息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畜牧业的信贷支持。积极支持畜牧业担保体系建设,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现代畜牧业,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畜牧业保险,探索建立适合不同畜禽品种的保险制度,增加畜牧信贷支持力度。三是区财政对于技术先进具有带动示范能力,实施自然法生态养殖的企业、合作社进行标准化改扩建项目的给予补贴或奖励。对于发展特色畜牧业为居民提供无公害畜禽产品,并形成规模的园区、畜产品加工企业或合作组织给予奖励;对于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畜产品名优品牌的企业和合作组织给予奖励。
(二)因地制宜设置禁养区、控养区和适养区
1、禁止养殖区的要求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
(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在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2、控制养殖区的要求
(1)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重要的河流、湖泊周边地区;
(2)高密度饲养区;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在控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3、适合养殖区的要求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城乡规划,鼓励畜禽养殖者利用荒山、荒滩、荒地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地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禁止利用基本农田发展畜禽养殖,养殖小区(场)选址时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2)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居民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
(3)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
(4)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1500米以上;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4、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
(2)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防疫条件;
(4)有对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5)场(区)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开;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区畜禽养殖“三区”的设立范围
1、禁止养殖区:城市近郊和城镇聚集区,滨博高速路以东、济青高速以南、湖南路以西、南田路以北设为禁养区,在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对于已经建成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搬迁,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小区)补偿标准按照《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26号令)第二十条规定;
2、控制养殖区:炒米山水库及引太干渠来水方向1公里范围。在控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
3、适合养殖区:中埠黑铁山周边的荒坡和一般农田(范围:郭家、大寨、边辛、小王、大王、孟家等村)适合规模化生态养猪项目、标准化鸡场建设和以黑凤鸡、肉食鸽等品种的特色养殖加工基地;杏园办事处官庄周边的荒山和一般农田,适合规划养殖小区集中附近养殖户,腾出土地为新农村建设和旅游区提供环境保证,需规划500亩养殖小区;沣水镇炒米、东高、大高、高炳、梁鲁、张炳、四角方等的山坡地带和一般农田,根据实际因地制宜,建立防疫设施齐全的养殖小区,以消化秸秆和生态养殖项目为主,实现种、养循环和林地养殖模式,为农民致富和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需调整土地1000亩。在适合养殖区,要按照《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规定建设,科学的规划符合我区产业发展的都市生态特色养殖园区,安排以生态环保的标准化、规模化、现代化养殖园区为主体。坚持种养结合,走农牧循环、动植物互惠的发展路线,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合理规划区域载畜量,对适养区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根据水环境容量和耕地消纳畜禽粪污的能力,确定区域畜禽养殖数量,政府将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建立农业生态平衡体系。
养殖区的建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畜禽养殖场(小区)选址要符合城乡规划,距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1000米以上;建设符合都市农业园区的生态特色养殖,可参照市国土资源局和农业局《关于印发<市都市农业园区设施农用地审核程序(试行)>的通知》农字〔〕41号,进行土地手续的审核。二是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有对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粪污和其他固体废弃物等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并运转正常,同时功能区建设明显分开;三是同一畜禽养殖场(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包括两种)以上的畜禽。
四、加强组织协调,落实扶持措施
(一)努力实现监管与扶持两兼顾。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努力做好养殖场监管与扶持工作,实行养殖备案制度,对登记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主动搞好监督检查,确保养殖环节操作规范。经过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诚信度高、自律性强的,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的相关扶持;已扶持的规模场,不主动备案和接受监管,实行“黑名单”制,今后将不安排扶持项目,切实落实监管扶持两促进,达到监管有效的目的。
(二)建立畜禽规模养殖监管扶持协调机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发改、财政、土地、科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监管、制定落实扶持政策,为畜禽养殖者提供资金、养殖技术、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服务,对于财政奖励资金建立使用和监管制度,确保奖励政策的合理,资金使用规范,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
(三)积极落实相关扶持政策。要根据《规划》有关规定,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认真研究落实对畜禽养殖及服务体系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加大对畜禽良种推广、生态养殖技术的应用、疫病防治、饲料生产以及研发、推广畜禽良种的关键技术、设备等政策扶持和项目支持,积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畜禽标准化生态化规模养殖中,加快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不断完善监管服务条件。要以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能力为重点,加快构建监管服务体系。一是积极争取加强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畜禽养殖监管执法服务队伍,设立畜牧执法监管服务机构,配备通讯、交通、办公等设施设备,保障工作经费。二是完善提高各级畜牧兽医部门检测化验的设施设备,保障常规监管服务的开展。三是建立畜禽养殖档案信息化管理网络,健全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四是设立公开监督服务举报电话,接受社会举报和监督,扩大监管服务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