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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失业保险待遇科在上级领导的正确指导和各科室的大力支持下,真抓实干,积极进取,围绕失业保险的工作重点,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把握政策,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意识,通过科室全体同志的共同努力,基本完成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社会减震器的作用,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服务。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隐性就业问题,始终不能根本解决。虽然隐性就业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社会就业矛盾,增加了“失业人员”的收入和提高了生活水平,但是它模糊了就业和失业的界限,干扰了就业秩序,给政府的宏观政策带来了偏差,避开了有效监管,不利于隐性就业者自身合法劳动权益的保障,埋下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同时加大了失业保险基金的压力,也不利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解决隐性就业的思路:
一、建立职业培训体系
人力资源开发是通过培训和开发项目改进员工能力水平和业绩的一种有代表性、连续性的工作。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是对既有人力资源的挽救和水平的提升。提高失业者从事原工作或新工作的技能,增强他们对新工作的适应能力,以便为其重新择业、就业奠定基础,对于消除结构性失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二、完善就业服务网络
建立完备的就业服务网络,是劳动市场良性运转的必要条件之一。设立专门机构,通过普查、登记的办法,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人数、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特长、就业愿望和经济条件等,同时还从预测一定时期的经济发展趋势入手,分析劳动力的需求总量、结构及其变动情况,并指导失业人员适应这种变化,转变择业观念和方向,学习新的技能,以使劳动力的供给,适应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改变对劳动力的需求,尽快地实现再就业。对经过就业培训的失业人员,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积极地开展中介服务工作,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及失业人员本身的技能、专长及爱好,进行介绍推荐,组织供求双方见面恰谈,相互选择。
三、规范用工市场,所有用工单位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
劳动部门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定期检查用工情况,保障隐性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
四、加强监督,发挥与工商、地税、劳动部门信息联动交换机制,严格监控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情况
通过计算机联网、举报、推荐就业等方式监督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