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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农林牧渔业核算数据质量,准确反映农业生产结构、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及变化趋势,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统计调查主要数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农业核算数据质量控制办法》,结合我区农业核算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核算基本原则
(一)以《A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M农业产值和价格报表制度》等国家统计制度和有关文件要求为依据,遵循“逐级汇总、分级核算、下管一级”的原则。
(二)产品产量的一致性。农林牧渔业产值核算的产品产量严格执行自治区统计局农村处核定反馈的数据。
(三)农产品价格的统一性。自治区统计局根据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的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全区农村住户调查资料以及相关调查资料,经过综合评估确定后,制定统一价格下发各地执行。
(四)增加值率的合理性。年度增加值率依据总产值和中间消耗计算确定。考虑到不同季节农林牧渔业生产结构的差异,季度增加值率可根据当年农产品中间消耗情况在上年度增加值率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但需自治区统计局核定。
二、实施范围
各市、县(区)统计局上报的年度(季度)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和增加值核算数据。
三、核算数据的质量审核
农林牧渔业核算数据审核采用计算机审核和人工逻辑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各市、县(区)统计局必须对本地区核算数据进行审核,对超出合理区间的指标,要查找原因,并对其合理性附报解释说明。
(一)主要农产品产量的审核
1.产品产量必须严格使用自治区统计局核定反馈的数据。凡是按照国家农村统计制度抽样调查的稻谷、玉米、生猪、家禽等主要农产品产量,自治区按照各市汇总数据与国家核定的全区产品产量数据基本一致的原则审核评估、衔接各市、县(区)数据;未实行国家抽样调查的指标,由自治区统计局根据有关调查资料和各地生产发展实际情况核定市、县、区的全面统计生产报表数据。
2.根据相关信息严格控制没有季报的产品产量的增长幅度。蔬菜、花卉、药材、营林及部分林产品等没有生产季度报表的指标数据,依据播种面积、生产趋势和部门相关指标数据以及国家农村统计制度有关规定核算严格控制增长幅度,上报的数据差异超出合理评估区间的指标,以自治区统计局核定数据为准。其中自治区统计局将根据《国家统计局农业核算数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中关于正常年份季(年)度蔬菜生产按3%左右幅度控制的规定,对市、县(区)的季度蔬菜生产进行审核评估。
3.严格控制未列明的产品产量。A制度《农林牧渔业总产值计算表》中未列明的产品产量,可根据统计台帐、农村住户调查或是通过典型调查取得数据资料,但要严格控制其增长速度,如增速超过10%以上则要上报相关说明。
4.重点审核对本地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影响较大的产品。对产量比重大且产量增速排在全区前15位或增速排在全区后10位的县(市、区),自治区统计局以查询形式要求相关县(市、区)统计局重新核实并附报说明。
5.严格规范副产品产量及产值。副产品产量和产值以及无产品产量资料直接得到产值的产品要严格按照《县级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及中间消耗统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二)农产品价格的审核
计算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主要农产品现行价格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统计局制定的统一价格。自治区统计局没有制定的一些小品种的价格,各地可根据农村住户调查资料,以及从收购部门或集贸市场调查了解大量上市时平均价格,制定全市统一价格,并在评估报告中详细说明。各地不得擅自调整上年价格。
(三)农林牧渔业中间消耗及消耗率的审核评估
正常年份,农林牧渔业中间消耗率的变动幅度不超过0.5个百分点,其中各行业的中间消耗率的变动幅度不超过1.0个百分点。农林牧渔业中间消耗及消耗率的审核要点:
1.中间消耗要与农村住户调查中农户的投入情况、家庭经营费用情况和各项生产成本及其变化趋势大体一致;
2.中间消耗率的变化趋势应与其对应的产品消耗总量以及相对应的消耗品价格的综合变化趋势一致;
3.各业中间消耗率的变化趋势应与各业的特点和技术装备水平及其变化趋势一致,与当年的农业气象条件和灾害情况相吻合。
四、核算数据的协调性评估
数据协调性评估主要是对重要指标进行匹配性和一致性检验,以便发现综合数据的重大偏差问题。核算数据协调性评估的主要指标是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增长速度及增加值增长速度。评估方法主要是将总产值增长速度、增加值增长速度与其相关度高的指标的增速进行对比,观察其协调性和匹配性程度高低,对总产值、增加值增长速度的质量,亦即合理性做出评估判断。自治区统计局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各地核算数据进行评估:
(一)年度间增长速度的评估
在农业生产条件、生产结构和组织方式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农业应该平稳增长。国家统计局按照3%左右的速度评估各省的农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我们将以此为参考标准。遭受自然灾害和突发因素,则视灾情评估。
(二)相关指标间增长速度的协调性评估:
1.主要产品产值增长速度与产量增长速度的一致性。农、林、牧、渔业产品的产值增长速度应与产品产量增长速度基本一致。其中糖料、猪、蚕茧等单个产品产值的增长速度要与其产品产量的增长速度完全一致,其他综合性产品产值的增长速度与其产品产量的增长速度差异不超过0.5个百分点。
2.副产品产值增长速度与主产品产值增长速度的一致性。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各类副产品的折算比例以及副产品价格,计算副产品产值。
3.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的增长速度与农林牧渔服务业业总产值增长速度的一致性。正常年份,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的增长速度与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增长速度基本一致。如自然灾害等特殊年份需要的支持性服务比较多,视情况评估。
4.严格控制农林牧渔各业之间比例关系的变化。年度之间农林牧渔各业之间的比例关系应变动不大,只有在农林牧渔各业的产品价格出现较大幅度变动时,或者因大灾等原因导致大宗产品生产下降影响时,各业产值比例关系有变化。
5.农林牧渔各业现价产值增减趋势与农村住户调查相关指标的增减趋势相符。农林牧渔业现价总产值中农业、林业、牧业、渔业产值的增减趋势要分别与农村住户调查中出售种植业产品、林产品、牧业产品、渔业产品收入的增减趋势基本一致。对农村住户调查中出售林业和渔业产品出售收入水平较少的市县区,可作为参考分析变化趋势。
6.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率的变动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化和中间消耗的变动趋势应相符。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幅度上升必然增加农业生产投入,提高中间消耗率,直接影响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率的下降。同时,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率的变动趋势要与农村住户调查中家庭经营费用的变动趋势相反。
五、事后质量抽查
在季报和年报工作结束后,抽选1-2个县进行主要指标实地抽查。特别是对农业总产值影响较大的指标数据协调性和匹配性较差的县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评估该市、县数据质量以及农业统计工作评比表彰的重要参考依据。质量问题严重的,按照有关统计制度、法规和程序,在全区统计系统内部通报。